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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发现共性问题清单 问题领域问题性质常见问题表现形式主要定性依据产生问题根源建议对策及措施一、资金使用1.挪用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安居工程资金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非安居工程项目。《财政部 住建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第十八条客观上安居工程与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联系密切,主观上当地建设资金筹集困难,因此挤占资金搭车建设。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安居工程实施主体的政策宣贯。监督部门要严格监督问责。二、财税规 费 落 实2.税务、财政等主管部门收取应减免的税收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未按规定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市政基础设施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印花税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因信息不对称,税务、财政等主管部门不知晓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了解保障性安居工程税收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减免政策,导致应减免未减免情况时有发生。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税务、财政等主管部门的信息对接。三、收益管理3.公积金增值收益未上缴财政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未按规定上缴财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三(二)相关单位对安居工程的公积金增值收益未上缴财政的政策不了解。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地方财政及公积金部门的政策宣贯,加大检查力度。三、收益管理4.保障性住房处置收益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租房(含商铺)等出租、出售处置收益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8〕106号)第十二条。相关单位对保障性住房处置收益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政策不了解。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安居工程实施主体的政策宣贯,加大检查力度。四、住房使用5.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违规分配给相关单位用于办公或居住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二十五条1.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主体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不够了解,对保障房的保障性质认识不到位;2.地方确有安排新入职人员、借调人员等的住房需求。建设主管应加大检查力度。四、住房使用6.违规销售或使用保障性住房违规销售保障性住房。《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控制度的通知》(建办保[2014]31号)第三条保障性住房的所有权管理单位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不够了解,对保障房的保障性质认识不到位。建设主管应加大检查力度。五、保障对象不合规7.违规分配公租房超面积配租。各地政府出台的相关细则公租房建设规划与政策制定不衔接。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安居工程实施主体的政策宣贯,在上报安居工程计划时把好入口关。五、保障对象不合规8.未按规定使用公租房配租后空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212号)第二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二十七条未建立相关的惩处机制,导致公租房空占。建设主管应加大检查力度,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定期上报公租房实际入住信息。五、保障对象不合规9.公租房保障对象未按规定退出因家庭收入住房等条件发生变化应退未退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五(一)、(四)年检、季检、月检的审核机制不够完善。建设主管应完善信息核对体制机制,定期核验保障对象信息。五、保障对象不合规10.公租房保障对象不符合保障条件违规将不符合保障资格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十八条1.各地对公租房保障对象的审核条件不统一;2.各地的大数据审核环境有限,部分地区公安、婚姻、住房等信息未对公租房审核部门开放;3.跨区的审核机制未建立,如导致相邻区域夫妻2人重复申请公租房的情况等。建设主管应完善信息核对体制机制,严格把好入口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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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国外援贷款审计发现共性问题清单 问题领域问题性质问题主要表现形式主要定性依据产生问题根源建议对策及措施一、项目质量1.项目质量项目工程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八条负责人员为了个人私利而偷工减料,且缺乏对项目工程质量的常态化监督。加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二、项目安全2.项目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现场施工缺乏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加强施工安全措施防范。三、项目进度3.项目进度缓慢1.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工程;2.项目进度晚于省发展改革委各年度批复的建设时限要求;3.工程进度款结算不及时。省发展改革委等主管部门下达任务的相关文件部门之间沟通不顺畅,政策处理未落实,部分工程量增加,用地规划调整、审批,用地征收等前期工作进展缓慢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加强部门之间沟通,积极争取政策支持。三、项目进度4.项目验收不到位1.项目已正式投入使用,但未办理质量验收、工程档案备案、编制办理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程序工作;2.质量检验与评定人员未签字。《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第三十五条、《水利水电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5.3.2条管理规范意识不强。加强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四、项目管理5.项目管理机制不完善1.项目多头管理; 2.未针对项目建立相关组织机构、人员分工、工程管理、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 法人治理不完善,内控制度不健全。理顺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四、项目管理6.项目资金使用不到位1.项目资金被挪用; 2.进度款支付不符合合同约定; 3.项目合同金额超预算概算金额; 4.预算控制不够严格; 5.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工程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第二十八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第十二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财办国合〔2017〕25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程序规范性意识不强,预算控制能力有待提高。1.严格按照要求落实项目配套资金,组织项目采购,开展项目活动,推进项目进度,监测项目绩效; 2.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四、项目管理7.监理人员管理不到位监理人员在2个以上工程项目从事监理业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住建部公告第35号)第3.1.5条管理规范意识不强。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四、项目管理8.财务会计不规范1.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参与财务管理; 2.报销不及时; 3.费用支付的原始凭证不完整; 4.缺乏项目付款进度对账流程,未设置项目相关大额合同台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二十七条程序规范性意识不强。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明确相关事项的流程与相应岗位人员职责,建立必要的付款审批、合同管理与日常对账等制度。四、项目管理9.项目招投标不到位1.招投标工作早于财政预算批复时间; 2.相关采购未进行招投标。《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以及地方政府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程序规范性意识不强。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程序,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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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乡村振兴审计发现共性问题清单 问题领域问题性质问题主要表现形式主要定性依据产生问题根源建议对策及措施一、"一卡通"惠农补贴1. "一卡通"惠农补贴发放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1.未按规定纳入"一卡通"发放,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平台未有效运用;补贴资金拨付到主管部门和乡镇实体账户、过渡账户发放; 2.一人多卡现象仍较为突出; 3.惠农补贴基础数据不准确,资金发放存在滞留等风险。《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20〕37号)第三条、《关于全面开展乡镇财政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浙财基〔2013〕7号)第三条第(二)、(三)款、《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平台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应用工作的通知》(浙财基〔2014〕31号)第三条第4款各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未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不到位,信息维护不准确不及时。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乡镇财政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完善"一卡通"补贴发放基础数据。^2.违规骗取"一卡通"惠民补贴资金虚报补贴信息、伪造合同协议等方式骗取补贴。《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第二、三条1.审核工作量大、难度高,难以确保所有上报资料的真实可靠; 2.工作人员与他人串通骗补。进一步加强对补贴发放的审核把关,对符合条件的问题线索移送相关部门。^3.审核把关不严,违规发放"一卡通"惠民补贴资金多发、错发、重复发放、超范围发放等导致部分不符合条件人员违规享受惠民补贴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浙财社〔2016〕40号)第二部分第四条、《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省移领办〔2006〕2号)第八条、《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8〕13号)第三条、《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第二、三条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审核把关不严,多部门业务数据共享不充分、不及时。进一步加强对补贴发放的审核把关,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4.截留挪用"一卡通"惠民补贴资金由个人账户代领集体补贴资金,未及时入集体账。《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操作不规范,监管缺位。政府应督促相关部门或个人及时拨付截留资金,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管,规范业务流程。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5.规划不科学,项目建设无法满足实际需求或遭到废弃1.由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主管部门在前期规划设计中注重农户受益率和自然村覆盖率指标,未全面考虑务工、旅游等变化因素,造成设备处理能力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出现污水处理终端水质超标; 2.部分地区农污项目建成后因村庄拆迁、统一纳管、终端破损等原因,导致项目设施废弃,资金浪费。 前期调研不充分,考虑不全面,多部门信息未共享。主管部门应做好充分的前期工作,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因地制宜,合理选址、科学设计。^6.建成后运行管护不到位1.未及时办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移交,影响后期运维; 2.未按要求进行水质检测,未及时修复破损管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运维质量不高。《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建村发〔2015〕511号)第二条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农村生活污水设施出水水质检测与结果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发〔2017〕212号)第三条部分污水处理终端建设质量不达标,导致无法顺利移交给运维主管部门或第三方运维公司。 污水处理设施分布面广、数量多,维护管理资金投入不足,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政府应督促各相关部门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建设、验收、移交工作,建立和完善建后管护机制。三、高标准农田建设7.高标准农田项目选址不合理1.高标准农田建设未选择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2.高标准农田存在"小而散""高标上山"现象,农机作业适宜度不高; 3.选址存在侵占公益林、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等禁止建设区域内的问题; 4.部分高标准农田地块的地面坡度大于25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14)第5条、《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19〕11号)第六条我省部分地区山地多、平原少,可供建设的农田少。生态保护红线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不衔接。政府应督促相关单位依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整治规划,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规划和具体项目的选址工作。^8.高标准农田建设重基础设施,轻土壤改良等耕作层改善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投入主要集中在灌排设施、田间道路等硬件基础设施,少部分涉及土地平整,无客土回填、土壤改良等改善农田耕作层的投入,部分同时进行中低产田改造的项目也是通过改善灌溉条件来提升耕地地力。《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14)第6条耕地地力提升工程是隐性工程,相对较难实施。政府应督促相关部门统筹做好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建设,增加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测土配方等改善农田耕作层、提升耕地地力的投入。^9.高标准农田存在"非粮化""非农化"问题高标准农田用于水产养殖、种植果树苗木、抛荒、建设厂房等情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第八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号)第二条第一款项目建成后,缺乏有效的管护。建立长效的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机制。^10.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工作推进缓慢上图数据不准确,部分项目未上图入库。《国土资源部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15号)第二条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间职能划转未有效衔接,数据标准接口不一致。统一数据标准,督促主管部门及时完整上图入库。^11.部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不达标存在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不达标等情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八条未按设计施工、现场管理不严。政府应督促有关单位抓紧工程整修,确保工程质量。今后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现场监管,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12.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资金使用不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未及时下拨、管护资金闲置等。《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0〕20号)第十六条项目未实施、进度滞后、结算不及时、管护不到位。政府应督促主管部门及时拨付、使用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资金,科学编制各类农田建设项目计划,及时建设、及时结算,落实管护机制,避免资金沉淀闲置。四、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13.部分水厂(水站)水质检测覆盖面不够、检测频次低、检测指标数不够等水质检测覆盖面不足,未定期检测,部分检测指标缺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14号)第二部分、《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落实水质检测责任主体。完善水质检测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14.农村饮用水水质不达标1.检测水样水质合格率偏低; 2.部分单村水站末梢水水质不达标。《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4号)第三十五条建设年份久,水管管道老化,道路施工损坏水管。统筹谋划,切实将管护机制落到实处,确保水源、水质、水量安全有保障。^15.部分水厂(水站)未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或保护不到位1.新增的农村供水站水源地保护点未及时划入保护范围; 2.部分供水站水源地未设置水源保护警示标志。《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4号)第三十条、《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工作不到位。及时组织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16.部分农村饮水工程未配备净化消毒设施或设施未正常运行情况1.饮用水单村供水消毒设施不完善; 2.消毒设备未正常运行。《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五条未按标准建设农村饮水工程,维护不到位。政府应督促相关部门按标准予以整改,加强管护,确保净化消毒设施发挥功效。五、粮食和生猪生产保障17.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存在"非粮化"现象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水果、苗木等,"非粮化"比例较高。《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第五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号)第二条第一、六、七款种植果木、经济作物等收益高于种粮,影响农户种粮积极性。加强政策扶持,保障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调动农户种粮积极性,保护好粮食生产功能区。^18.生猪自给率较低生猪出栏量少,需大量异地调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第二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9〕52号)第二条受环境综合整治的影响,我省部分养猪场被关停拆违。加快推进现有生猪养殖场产能提升,同时积极引进大型现代化养猪场新建项目,进一步增强生猪生产保障能力。^19.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1.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分配不及时;超范围使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 2.农户违规代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778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第三条受我省生猪养殖政策的影响,未及时找到适补对象。 基础工作不扎实,审核把关不严。政府应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审核,加快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政府应督促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审查核实,规范资金发放,确保资金安全。六、乡村产业发展20.部分园区特色产业带动能力不强,一二三产业联动不够1.农产品精加工存在短板; 2.农业龙头企业培育欠缺。《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2015年印发)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浙江省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浙农园办〔2020〕1号)第十三条缺乏有效抓手。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21.项目建成后运行效果不佳,未发挥预期效益1.建成的项目处于空置状态,未实现预期产值和收益; 2.景观农业破损,相关地块空置。 立项不科学或管护不及时、不到位。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认证,加强后期管护。七、村级经济管理22. "三年一轮审"制度执行不到位县(市、区)农经管理部门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村干部任期与离任经济责任、征地补偿款的使用管理、村级工程项目预决算、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或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三资"等问题开展专项审计。《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农经发〔2013〕4号)第二条第(五)款县(市、区)农经管理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职能履行不到位。县(市、区)农经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23.村财务核算不规范补助收入计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未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分年度平均确认收入,长期挂账款项未清理。《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2号)第二条村级财务人员业务能力不足。进一步加强对集体经济的监管,提高基层财务人员财务核算和管理水平。^24.村级经济增收缺乏持续性村集体经济收入来源对财政补助依赖性较大,同时部分村经营收入来源于非持续的一次性收入。 村级集体经济"造血"功能不足。调动各方资源,积极谋划村级经济增收项目。^25.村级经济债务压力加大美丽乡村建设,文化礼堂等公共设施项目投入不断增加的同时也加大了村级债务压力。《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坚决制止新债逐步化解旧债的意见》第四条村级公共设施项目建设任务重,入不敷出。量入为出,合理制定村级投资基建项目计划,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防范村级债务风险。八、涉农财政专项资金使用26.财政资金未及时下拨未按规定时间及时下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管理不到位。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下拨资金。^27.财政资金闲置1.资金闲置两年以上; 2.财政预算以拨作支形成资金结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5〕41号)第四条相关工作未开展,项目建设进度缓慢。对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收回财政统筹安排,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28.涉农财政专项资金违规使用1.财政资金违规挪作他用; 2.虚报数据、对象等冒领涉农资金。《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第一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0〕10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97号)第四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项目主管部门未严格审核把关。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使用。九、涉农项目建设管理29.基本建设程序不到位1.先开工后申领施工许可证; 2.未经报批随意变更; 3.未经批准大幅超概算; 4.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 5.未竣工提前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经办人员履职不到位,管理缺位。加强对项目的审批管理、事中事后管理。^30. 招标程序不规范1. 项目直接委托个人实施; 2. 应公开而未公开标招; 3. 招投标政策违反上位法和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第五条出于地域保护目的或项目属于紧急工程。地方出台政策要严格遵守上位法规定,进一步规范项目招投标管理。^31. 建设过程监管不到位1. 未按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执行造成损失; 2. 违法转分包; 3. 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弄虚作假,多报工程结算价; 4. 工程质量不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条业务单位缺乏专业人员管理。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32. 工作推进缓慢、任务目标未按期完成1. 项目建设进度滞后; 2. 已建成项目长期空置未发挥效益,运营管理不规范; 3. 项目未发挥作用拆除或转作他用。 政策处理、土地指标困难。加强项目前期工作,推进项目建设进度,加强项目运营管理和事后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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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市县重点事项发现共性问题清单 问题领域问题性质问题主要表现形式主要定性依据产生问题根源建议对策及措施一、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1.贯彻落实重点工作差距1.部分重大改革任务没有实质推进,存在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等现象; 2.部分重大建设项目推进不够有力,建设进度慢于预期; 3.部分试点创新任务推进力度不够,示范带动效果不够明显。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文件1.政治意识不强,贯彻上级决策部署态度不坚决; 2.创新意识欠缺,能力不足、思路不开阔; 3.执行力度不够,工作推进机制不健全; 4.督查考核不够严格,考核结果运用不够多; 5.工作基础薄弱,历史遗留问题较多。1.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自觉性; 2.强化创新思维,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抓好工作; 3.完善推进机制,严格督查考核,形成闭环管理。^2.目标责任制考核任务未完成下达的耕地保护、粮食安全等目标责任制考核任务未完成或完成质量不高。与上级党委、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或考核文件^^^3.约束性指标任务未完成下达的能源双控、污染物排放、断面水质等约束性指标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文件^^二、谋划推动高质量发展4.高质量发展指标完成不理想高质量发展评价考核不佳,部分指标完成不理想,经济社会发展质量下降、发展潜力弱化、风险隐患较多。《浙江省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2018-2022年)》1.政绩观有偏差,弄虚作假; 2.经济工作水平不高、谋划不深不细; 3.工作推进机制不完善; 4.作风漂浮,抓落实能力不强; 5.主管部门对数据质量把关不严。1.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经济工作领导能力; 2.科学制定工作目标,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形成闭环管理; 3.加强重大项目引进的前期调查、评估和论证等工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4.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强化合同履约监管,加快产业项目落地见效; 5.加强数据审核把关。^5.各项既定工作目标未完成本地区各项规划、计划明确的主要工作目标未按期完成,推进措施不够有力,未达到预期效果。本地区党委政府重要文件、报告、各项规划^^^6.经济数据存在弄虚作假各项数据之间明显不匹配、不协调,GDP、招商引资、外贸出口、有效投资、科技创新等方面存在虚报数字、虚假政绩等问题。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有关考核结果^^^7.重大产业平台建设水平不高1.万亩千亿产业平台、重大科创平台、特色小镇等产业平台发展规划不符合相关规定,有效投资不足,亩均产出偏低; 2.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缓慢、建设效益低下; 3.产业项目落地见效慢,效果不佳。《浙江省"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建设导则(试行)》第四条、第九条、《浙江省特色小镇创建导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第三条^^^8.重大产业项目推进不够有力1.重大产业项目落地缓慢,项目开工率低,产业结构没有明显提升; 2.存在违反产业政策引进项目以及假引资、假招商等行为。项目主体与当地签署的产业引进协议、合同等,《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市县长项目工程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8]340号)第二条第四款^^三、重大经济决策管理9.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机制不健全1.党委政府工作规则、议事规则等决策制度存在缺失; 2.决策制度存在漏洞,程序、范围、权限没有细化、具体化,特别是"三重一大"事项未按规定纳入集体决策范围。《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条、《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细则要》第六条第十三款、《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1.法治意识不强,依法行政能力不足; 2.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欠缺; 3.决策制度修订不及时; 4.工作作风不实、跟踪监管没有落实到位; 5.领导干部个人作风霸道。1.加强相关法律知识培训,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养; 2.及时修订完善工作规则、议事规则,规范决策程序,提高依法决策水平; 3.强化决策内容的合法性审查,确保决策内容依法合规; 4.健全决策执行跟踪监管机制,提高决策执行效果。^10.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不合规1.决策违反制度规定,通过书记办公会议、领导小组、工作专班等议事协调机构代替党委政府集体决策; 2.应集体决策的事项未经集体决策,领导干部个人直接拍板决定; 3.超越职责权限决策; 4.没有遵循前期充分论证、广泛听取意见、集体研究讨论等决策程序,决策随意、不符合实际情况; 5.没有形成会议纪要等决策资料,会议纪录不规范、完整,原始资料有重大缺失。《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11.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内容不合法在经济政策制订、产业平台规划建设、招商项目引进、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国有土地出让、工程项目招投标、财政资金分配、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时,决策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与国家宏观调控、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政策相抵触。有关预算、产业、规划、土地、国资、环保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12.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效果不理想1.决策执行监管不力,未按决策要求严格执行; 2.决策事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甚至造成损失浪费、环境破坏、风险隐患。《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四、财政国资管理、经济风险防范及民生保障和改善、生态文明建设13.财政管理不到位1.未全面编制"四本"预算,部分政府收支未纳入预算管理; 2.违规减免税费收入,未按规定及时上缴省级收入; 3.预算管理刚性不强,随意追加预算,预备费开支不规范; 4.通过先征后返、收入空转等方式,虚增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5.违规"以拨代支"等方式,人为调节预算支出进度,并造成大量财政资金闲置; 6.未按规定要求使用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存在挪用、截留和闲置等现象; 7.财政存量资金未及时盘活,大量财政资金闲置,未按规定实行公款竞争性存放; 8.违规将财政资金入股或出借给民营企业,造成资金损失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条、第五十六条、《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浙财预[2010]24号)第一条第三款、《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第三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第五条1.依法理财意识不强; 2.地方政绩冲动; 3.绩效意识、风险意识不强。增强预算意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收支,及时盘活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14.国有资产管理不规范1.国有股权转让、大额国有资金出借、重大资产回购决策不科学,决策程序不合规,存在高价购买或低价转让等现象,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或重大损失浪费; 2.重大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前期论证不充分,合同权责不对等,履约监管不到位,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3.违规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国有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资产不实、利润虚增等现象较为严重; 4.对长期依赖政府补助、长期亏损的国有"僵尸企业"不处置、不清理; 5.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能力较弱,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高、运行风险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五十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90号)第十九条^1.进一步深化国资和国企改革,加快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 2.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等行为; 3.防范国企运营风险,提高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能力。^15.土地资源管理不到位1.未批先征、未批先用,违规占用土地; 2.通过设置出让条件等方式违规出让国有土地; 3.违规低价出让国有土地; 4.违规调整出让土地利用条件,且未重新评估地价和补缴出让金; 5.违规减免土地出让金及配套费; 6.土地批后监管不到位,项目单位未按土地利用条件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第一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0号)第一条第三款1.对耕地保护重视不够; 2.依法利用土地资源意识不强; 3.工作监管缺位。1.增强土地资源保护意识,杜绝违规预征、未批先用等情形; 2.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进一步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3.严格执行国有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不得违规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不得干预土地出让价格,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4.严格加强土地利用条件管理; 5.强化土地管理执法。^16.政府性债务等经济风险防控不严1.政府隐性债务化解任务落实不到位,存在化债不实等现象; 2.通过政府承诺、担保等方式违规举措政府隐性债务,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名义变相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3.国有融资平台转型不到位,国有公司超过自身能力承接公益性建设项目,存在以国有企业负债替代政府负债现象; 4.债券资金借、用、管、还等环节不合规; 5.未严格执行"三个不得立项"规定; 6.对"两链"风险处置不到位,存在盲目输血、承接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等情况,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7.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不到位,引发系统性风险或群体性事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第二条第四款、《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控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意见》第四条、《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第四条、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第二条第三款、第三条第三款1.底线思维缺乏,防范风险意识不强,对经济风险认识不足; 2.地方政绩冲动,盲目负债建设; 3.防范化解经济风险的措施不多、举措不实。1.强化防范风险意识,提高领导干部对风险的认识和处置能力; 2.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管理制度; 3.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化解各类经济风险; 4.加快国有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 5.加大追责问责力度。^17.民生保障改善提升不明显1.党委政府有关民生保障和改善的承诺未能如期兑现; 2.教育卫生、住房保障、乡村振兴等重点民生领域存在短板,资金投入不足、项目推进不快、政策标准不公; 3.部分民生指标未按要求完成。上级下达的民生实事和本级承诺的民生实事任务、相关民生保障和改善目标及要求、民生政策文件等1.宗旨意识不强,对民生重视不够、投入不足; 2.有关工作目标脱离实际; 3.工作机制不健全,没有形成闭环。强化宗旨意识教育,加大民生领域投入,加强监督检查,对重点领域开展专项督查。^18.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不到位1.生态文明建设项目推进不力,效果不佳; 2.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管理不规范,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等。水利、国土资源、林业、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1.生态文明意识不强; 2.工作机制不健全。进一步增强生态文明意识,强化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和资金监管,提高项目质量和资金绩效。五、落实审计、巡视等指出问题整改19.问题整改不够及时有力审计、巡视等相关检查督查中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虚假整改。审计、巡视等检查、督查中反馈指出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1.整改落实意识不强,对反馈结果整改不够重视; 2.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处置难度较大。1.提高政治站位,落实整改主体责任; 2.完善整改机制,加强整改跟踪。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政规定20.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政规定不严1.领导干部未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职务消费、兼职取酬、经商办企业等相关纪律规定; 2.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审批监管、工程招投标、土地出让、房产开发、资源开发、政府采购、公共财政支出等情况; 3.违规发放津补贴; 4.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二条、第三条、《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进行清理规范的通知》(浙组〔2013〕12号)第四条、省委"六个严禁"第四条1.纪律规矩意识不强; 2.作风建设不到位。1.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2.加强领导干部廉政从政纪律教育; 3.加强执纪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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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校审计发现共性问题清单 问题领域问题性质常见问题表现形式主要定性依据建议措施一、预算和财务管理1.预算和财务控制不到位1.预算编制不够科学准确; 2.编制校内赤字预算,用专项资金平衡基本支出; 3.借新债还旧债,债务还本付息责任落实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减轻地方高校债务负担化解高校债务风险的意见》(财教[2010]568号)应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和安排预算;落实经费来源,合理安排债务还款计划 2.预算执行不规范1.项目预算执行率低; 2.经费支出未严格按预算执行; 3.预算调整未经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会计准则》(2012年财政部第72号令)、《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3.财务管理不规范1.学校财务报表未能反映财务全貌; 2.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务人员专业水平,完善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4.设立"小金库",公款私存1.收入不入账或虚列支出等方式将资金转到账外; 2.将单位收入存入个人账户《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杜绝设立"小金库" 5.公款竞争性存放制度执行不到位1.未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 2.部分定期存款反复转存未办理公款竞争性存放; 3.低于协议约定利率存放《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5]91号)严格执行公款竞争性存放的相关规定二、资产管理6.设备材料采购管理不规范1.未经政府采购程序审批,自行采购货物和服务; 2.应以整体招标的采购项目拆分招标《浙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浙财采字[2007]8号)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预算金额达到规定标准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7.资产管理不规范1.资产账实不符; 2.仪器设备及家具类固定资产未建立完整的出、入库台账和使用登记制度《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加强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定期开展固定资产清查 8.资产出租不规范1.未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 2.出租收入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0]61号)资产出租出借应经审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市场方式确定价格三、基建、修缮工程9.基本建设立项审批不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程序不到位,违规建设《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建设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10.基建项目招标管理不规范1.限额以上工程项目未经招投标直接发包; 2.将工程项目拆分成多个标段自行发包; 3.将零星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严格执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招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11.工程变更、质量管理、费用结算管理不到位1.随意变更招标文件条款; 2.工程超概算严重; 3.工程变更管理台账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加强工程变更审批和施工质量管理 12.未经验收投入使用已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长期未办理竣工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四、对下属单位监督管理13.向下属单位转移费用支出在下属单位列支学校在职人员工资、讲课费、劳务费、津贴补贴等《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严格控制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转移费用 14.对下属企业监管不严下属企业在经营中存在较多违规问题《浙江省省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完善目标责任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 15.资产经营公司未有效发挥"防火墙"作用未按要求成立资产经营公司或未将对外投资统一划归管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校办企业实行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成立资产经营公司,理顺学校与企业的产权关系 16.对外投资管理不规范未全面掌握对外投资情况,对已停产歇业的下属企业未作清理处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对所投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重视历史遗留问题清理五、继续教育合作办学17.对合作办学事项监管缺失1.二级学院自行决定合作事项; 2.违规支付"招生宣传劳务费"等《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学校办学主体责任,实施归口管理 18.办学收入未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由下属学院或培训合作方收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办学收支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19.违规使用办学收入利用办学收入组织公费旅游、违规发放福利等省委"六个严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杜绝违规支出,严格财务管理六、科研经费管理使用20.虚构业务套取科研经费通过虚构购买设备材料、会议培训等套取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杜绝虚假经济业务 21.通过关联交易套取科研经费将科研经费转入自己开办或利益相关的公司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加强科研经费转拨管理,防止利益输送 22.报销与项目无关的费用在科研经费中报销各类与执行项目无关的费用《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加强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严禁无关支出 23.违规领取劳务费1.纵向课题中违规领取劳务费; 2.横向课题中编制虚假劳务清单《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严格劳务费开支范围,依法纳税 24.设立虚假科研项目设立虚假横向科研项目或虚增项目经费规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严格审查科研项目真实性七、学生利益政策执行25.助学政策执行不到位助学经费提取不足、使用不足、违规使用等《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按规定提取专项经费用于资助,确保专款专用 26.学生食堂伙食补贴不到位伙食补贴经费未足额拨付到学生食堂《关于做好学生资助及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临时伙食补贴应及时足额拨付到食堂 27.收费政策执行不到位1.代管费违规开支及未及时清退; 2.多收转专业学生学费《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代收费用据实结算,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八、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28.违规列支礼品、发放代币购物卡等在公务支出、科研项目等经费中违规列支礼品、购物卡等省委"六个严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29.违规组织公款旅游公款组织旅游或承接培训中组织公款旅游省委"六个严禁"严禁公款旅游 30.违规列支公务接待经费超预算、超标准列支公务接待费《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公务接待费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31.违规列支出国经费无预算、超预算或用虚假业务套取经费列支因公出国费用《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严格依法加强预算管理九、其他32.经济决策制度不健全经济决策制度不具体、不明确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党建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完整、明确的经济决策制度 33.违规决策或决策程序不规范1."三重一大"事项未经集体决策; 2.决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制度 34.经济决策执行不到位未按集体决策的要求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集体研究形成的决策一抓到底 35.超总额、超标准发放绩效工资1.工资发放总额超过核定标准; 2.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禁止违反规定提高待遇标准 36.违规兼职取酬校级领导、院系领导擅自在外兼职领取薪酬《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问题的意见》加强兼职管理,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