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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行政事业审计发现共性问题清单 问题领域问题性质常见问题表现形式主要定性依据建议措施一、预算管理1.预算编制不完整、不全面1.预算编制不完整,收支及结余款未纳入预决算管理; 2.利息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政〔2016〕38号)、《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印发)科学编制年度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精确性,所有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加强预算编制管理,严格按规定完整、全面地编制预算。 2.无预算列支,超预算列支经费1.无预算安排支出; 2.超预算安排支出。《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政〔2016〕38号)、《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印发)严格执行预算,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安排支出;进一步健全预算编制机制。 3.预算执行不规范1.未按照年初预算安排支出; 2.预算执行率低。《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政〔2016〕38号)、《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印发)加强预算管理,科学合理安排项目支出预算,提高预算执行率。二、收支管理4.收支未纳入法定账簿核算管理1.采取收入不入账,挂往来款,未将所有收入纳入预算总盘子; 2.虚列支出等方式将资金转到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加强监管,督促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纳入法定账簿核算;各项收入均应纳入预算管理,各项经济业务纳入法定账簿核算。 5.未及时确认收入未及时确认财政拨款等收入。《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加强收入管理,并及时确认收入。 6.未及时收缴房屋租金1.房租收入未及时、足额收取; 2.收取的房租收入未及时、足额上缴。《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严格执行房租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房租收入及时收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7.支出报销审批不规范1.未建立健全支出报销审批制度; 2.对相关支出报销审批不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加强报销审批管理,据实列支会议、培训费用,附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培训通知及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各消费点的原始票据。 8.列支非本单位费用1.将下属单位费用在本级核算; 2.将非预算单位支出在本单位核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9.向其他单位转嫁费用1.向下属单位转嫁费用; 2.向其他单位转嫁费用。《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严禁党政机关以各种名义向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 10.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项目资金未按规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三、"三公"经费管理11.公务接待管理不规范1.公务接待超标; 2.报销时未按规定附接待对象名单、接待清单、接待公函等。《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公务接待费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禁超标准接待和转嫁费用。 12.公车使用管理不规范1.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 2.保留的公车使用管理不严,未建立用车、加油、维修管理台账; 3.加油卡年底突击充值等。《关于进一步严明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纪律的通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严格执行预算。 13.因公出国(境)管理不规范1.无预算、超预算列支因公出国(境)费用; 2.虚列、转嫁因公出国(境)费用; 3.未经审批持因私护照公费出国(境)等。《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严格执行预算,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严禁摊派或转嫁费用。 14.列支烟酒土特产1.违规在公务接待中列支香烟、酒、礼品等; 2.向下属单位转嫁烟、酒、土特产等支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超标准接待。四、会议培训费管理15.会议费支出管理不规范1.会议费结余在宾馆饭店挂账用于其他消费等; 2.转嫁会议费,向参会单位收取额外费用; 3.在会议费中列支与会议无关费用; 4.会议费中列支考察旅游、纪念品等费用; 5.无预算召开会议,会议费超预算、超标准; 6.在会议费中虚列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召开会议严格执行预算审批和报销控制,严禁套取会议培训费。 16.培训费支出管理不到位1.培训费结余在宾馆饭店挂账消费等; 2.转嫁培训费,向其他单位收取额外费用; 3.在培训费中列支与培训无关的礼品支出、津补贴等其他费用; 4.在培训费中列支考察旅游、纪念品等; 5.无预算举办培训班,培训费超预算、超标准; 6.在培训费中虚列支出。《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严格执行预算,严格审批控制,严禁套取会议培训经费。五、津补贴福利17.福利费计提不规范未按规定标准和时间要求计提福利费。《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应按规定标准提取福利费。 18.未按规定发放津补贴等福利违规列支油卡、电话卡和超市卡、自立名目发放津补贴等。《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 19.违规发放劳务费、奖励费等1.以劳务费等名义发放补贴福利; 2.以各种奖励名目违规发放津补贴等福利。《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津补贴规定。 20.违规兼职取酬1.未经批准在协会兼职并领取报酬; 2.在营利性机构兼任职务并领取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六、资产管理21.资产出租、管理不规范1.未经公开招投标直接对外发包; 2.出租收入没有及时收取; 3.房屋等资产长期闲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22.新增软件资产等资产应增未增固定资产,未入财务账1.固定资产管理不到位,账实不符; 2.新增固定资产未及时入账; 3.固定资产未纳入台账管理; 4.未进行固定资产定期盘点; 5.信息系统建设后未及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应按照规定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并纳入资产账核算。 23.资产处置管理不到位1.固定资产报废未履行报批手续; 2.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未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已经达到报废年限确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七、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24.公款竞争性存放政策执行不到位1.符合条件公款未实行竞争性存放; 2.竞争性存放组织实施不及时; 3.竞争性存放招标不规范; 4.新开账户自行选择开户行或将专户资金转出到未实施竞争性存放的开户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或统一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招标。八、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25.政府采购政策执行不到位1.政府采购未进行招投标; 2.政府采购中存在投标单位陪标嫌疑; 3.拆分项目规避政府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严格实行政府采购。 26.政府购买服务未按规定程序1.未严格执行先有预算再购买服务的规定; 2.合同约定服务期限或实际服务日期早于采购流程日期。《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按照相关规定,认真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27.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或方式不规范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内容与指导目录不符; 2.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依据不充分; 3.有利害关系者参与论证; 4.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未按要求公示。《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应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严格执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特殊程序。 28.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对合同及验收管理不到位1.未签订正式合同或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不合理; 2.未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进行严格验收。《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应严格规范验收程序,按照服务内容认真开展项目验收。 29.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存在违规承接和转分包情况1.部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违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存在转分包情况。《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应结合我省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30.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不到位1.未全面开展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自评; 2.绩效目标未完成。《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应细化量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目标,全面开展绩效评价。九、资金绩效30.预算绩效目标编制不规范1.绩效目标设定不明确; 2.绩效目标缺少量化指标; 3.绩效目标过于笼统。《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学编制项目预算目标,在制定项目绩效目标时应当设定预期产出和预期效果。 31.项目预算绩效不佳1.项目经费执行率低,经费当年结余多; 2.经费历年沉淀量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及时处置财政资金安排项目建设与运维中存在的问题。 32.转移支付资金缺乏绩效管理1.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缺乏日常监督和绩效考核; 2.转移支付资金结转结余未使用。《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后续监管和绩效考核。十、机构编制管理33.机构、编制管理不规范1.长期借用下属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 2.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事业单位; 3.单位重要岗位由编外人员担任; 4.事企融合,人员混岗、经费混用现象突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做到政企、政事分开。十一、下属单位监管34.向下属单位转移收支等1.在下属单位列支机关人员费用、津贴补贴、"三公"经费、会议培训费等; 2.将收入转移到下属单位。《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严格控制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转嫁费用。 35.对下属企业监管不严1.未建立健全对下属单位的考核、管理、审计等制度; 2.下属单位管理混乱,财务核算、资产管理不规范; 3.下属单位在经营中存在较多违规问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加强对下属单位的监管工作,健全内部管理和审计制度。十二、内控制度36.内控制度不规范1.内控制度不健全; 2.制度执行不到位; 3.不相容岗位未分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内部控制制度。 -
九、公检法系统审计发现共性问题清单 问题领域问题性质常见问题表现形式主要定性依据建议措施一、重大经济事项决策1.决策制度不完善对"三重一大"事项上会决策的制度比较原则和笼统,没有明确上会讨论的内容和标准。《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完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明确重要基建和信息化项目建设、大额资金支出、部门预算编制、固定资产处置、政府采购等重大经济事项应上会,并确定具体经济事项的上会标准。 2.决策制度执行不力或执行不规范1.对于大额资金支出、项目建设等应该由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实际未经集体决策,或变相由部门专题会议决定; 2.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记录不完整、不具体,没有参会人员的签字确认。《关于提高全省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64号)明确各类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范围,并严格执行和做好记录。二、财经纪律的执行3.违规发放福利、津补贴、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1.违规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加班补贴,加班补贴福利化; 2.借差旅名义公款旅游。《关于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人社发〔2018〕40号)、《关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17号)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委"六个严禁"精神;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补贴、奖金和福利;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发放加班补贴。 4.套取资金用于违规支出通过虚列物业费、车辆维修费、会议费支出等形式,套取资金,形成账外资金、资产。《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浙江省委"六个严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不得私设账外账。 5.接受外单位协助办案经费单位或个人接受外单位协助办案经费、奖励经费,如与办案相关的税务、银行、保险、烟草等部门及其它企业提供的经费或物品。《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号)严令禁止索取和接受外单位的协助办案款物。 6."三公"经费管理不规范和支出不合规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烟酒和礼品,会议费、培训费等预算不细化、报销材料不完备,有的未附公务函和接待清单等。《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印发)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省委"六个严禁"等精神。 7.将支出下沉到下属单位或关联企业向下属单位或关联企业摊派费用。《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号)严格预算管理,严禁收支下沉。 8.执行定点印刷、定点修车等制度不严在非定点单位印刷、维修车辆等。各市、县(市、区)定点印刷、定点修车规定严格落实在定点单位印刷、修车等规定。三、业务管理方面9.涉案、非涉案财物管理不规范1.案卷不能完整反映财物情况; 2.涉案款管理不规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2015年印发)设立专门管理部门,落实"管办分离";检查案卷完整性。 10.涉案款管理不规范1.未建立涉案款明细账,涉案款账实不符,或账账不符; 2.涉案款处置不及时,未及时退还当事人或上缴财政。《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高检发〔2015〕6号)严格按涉案款处置规定执行。 11.涉案物品处置不规范1.公安、检察院未按规定将涉案物品随案移送法院; 2.电子产品、车辆处置不及时,导致资产严重缩水。《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高检发〔2010〕9号)公检机关严格落实相关规定,涉案物品随案移送给法院或及时退还当事人;法院与财政联动,及时处置涉案物品。 12.诉讼费、执行款内控管理不够完善1.诉讼费执行款退款内控不够完善,财务控制环节欠缺; 2.票据使用登记核销手续不全。《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法发〔2017〕6号) 13.诉讼费退费不及时1.大量诉讼费应退未退; 2.将应退还胜诉原告的预交诉讼费直接计为应向败诉被告催缴的诉讼费,侵害当事人权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国务院第481号令)、《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财行〔2003〕275号)收取诉讼费时登记账户信息,办结后直接转账退费;将诉讼费及时退还设置为案件办结节点之一。 14.执行款清理处置不及时1.已结案执行案件款项未及时转付; 2.将应属于一般行政开支的费用在执行款中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7〕6号)执行款到账后应在一个月内结算费用通知当事人取款。四、固定资产管理15.特别业务费管理不规范1.将应属于一般行政开支的费用在特别业务费中开支; 2.在特别业务费中违规发放福利。各单位特别业务费管理规定严格按特别业务费管理要求开支。 16.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1.资产数量大,管理松散,普遍存在账账、账实不符; 2.报废不规范,核销不及时; 3.房产车辆等重大资产管理不到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严格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定期盘点。 17.经营性房产出租管理不规范1.经营性房产出租未进入交易平台实行公开交易; 2.出租合同结束后未及时收回房产使用权; 3.对经营性房产的日常监管不到位,未发现承租人转租等违反合同的行为;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收取房租。《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严格按资产出租的相关规定,对经营性房产进行公开招租,同时应严格执行租赁合同内容。 18.与关联企业或下属单位之间资产权属不明晰1.机关与下属单位或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权属不明晰; 2.将本级资产交由下属单位和关联企业管理处置,并隐瞒应属于机关本级的收入。 理顺与下属单位、关联企业的资产权属关系。五、信息化项目管理19.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决策过程不完备不透明近年来公检法系统信息化项目投入非常大,由于专业化程度高,大量信息化项目未经领导班子会议决策,部分项目研究讨论比较原则,对于项目建设的重点环节没有明确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2005年印发)信息化建设属于"三重一大"事项,应由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组织专业力量,成立信息化建设小组,为项目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20.以涉密为由规避公开招标"公检法"信息化项目经常以涉密为理由,采取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方式,存在一定的廉政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开展信息化项目建设,防范廉政风险。 21.招投标管理不规范1.项目先实施后补招标程序; 2.以项目二期、三期形式直接发包,围标串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投标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印发)合理制定项目建设计划,严格落实政府采购制度要求,规范招投标管理。六、基建项目管理22.招投标管理不规范1.以各种理由改变招标方式和招标结果; 2.将与主项目无关的小项目直接发包给主项目承包商; 3.围标串标情况时有发生; 4.通过拆分标段,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的规定。 严格落实招投标法的有关要求,防范廉政风险。 23.建设程序不规范和内控制度执行不严1.实施过程中变更较多; 2.项目建设程序不规范,导致损失浪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省政府第363号令)严格按照招标结果和规范程序进行建设,完善基建项目内部管理制度。七、关联企业管理24.对关联企业的管理不规范关联企业借公检法系统的影响力承揽业务,企业向主管人员送礼品、礼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印发)按照国资管理权限加强管理,禁止直接将系统业务安排给关联企业,需社会化的业务应公开招标。八、社会团体管理25.在下属社会团体违规收费和支出通过单位主管的协会、学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违规向其他单位收取各类款项,违规发放现金、实物、购物卡(券)等福利,开支应由行政账支出的费用。 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委"清费减负"的有关要求,不得通过下属社会团体违规收费;严守财经纪律,不得将下属社会团体作为违规支出的渠道。九、协辅警管理26.协辅警人员数量超标,违规列支协辅警经费协辅警人数超过编办核定数量,在专项业务经费、装备经费或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开支协辅警经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98号)应按编办批复人数使用协辅警,按财政预算安排支出协辅警经费。 -
八、企业审计发现共性问题清单 问题领域问题性质常见问题表现形式主要定性依据建议措施一、相关政策及规划执行1.执行国家及省市政策措施不到位1.未按要求及时归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逾期账款; 2.未及时处置已列入"僵尸企业"名单的企业; 3.未完成下达的扶贫结对和消除薄弱村任务; 4.未按时完成上市的"凤凰行动"计划; 5.未按时完成企业层级压缩; 6.未按照省市领导要求完成其他任务。省国资委等主管部门下达任务的相关文件;省领导相关批示文件。严格按相关要求完成任务。 2.集团五年规划指标和目标未完成1.集团"十三五"规划重要指标未完成; 2.集团"十三五"产业政策未执行到位; 3.集团信息化规划任务未完成。集团"十三五"规划及完成文件。定期评估规划指标及目标完成情况,如果确定不能完成,要做好规划中期调整工作。二、法人治理结构3.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1.监事会设立及履职不到位,无职工代表,或虽有职工代表未通过公司职代会选举,也未在工商登记机关备案,未召开监事会,未履行监事会职责; 2.外部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未执行到位; 3.董事会人数未达到法定人数; 4.未建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按照公司法完善治理结构,发挥董事会和监事会作用。三、投资管理4.投资决策及转让程序不合规1.事项已经党委会审议,未经董事会决议,直接执行党委会决议出资; 2.下级子公司未经集团董事会同意,擅自投资决策,在集团董事会同意后又后补资料隐瞒先行投资的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2010年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严格按照"三重一大"要求执行,对不按照规定执行的,应严肃问责。 5.未按规定提供担保1.为非全资子公司(其他股东为民企或个人)提供全额担保; 2.省属企业为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业务; 3.为高负债、高风险、低盈利、现金流差的单位提供担保; 4.为无实质性业务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担保。《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对外担保管理的通知》(浙国资财评〔2010〕5号)已经违规提供担保的,停止担保;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 6.违规持股违规持有下级单位股份。《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按照规定自查清理,有违规持股的,做好评估清退工作。四、资金管理7.资金存放不合规1.单位资金未进行竞争性存放; 2.购买理财产品未经"三重一大"决策。《浙江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的意见》(浙国资发〔2015〕5号)、《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制定公司相关配套制度,定期清理银行账户。 8.银行账户开户过多1.银行账户开立过多; 2.部分银行账户长期不使用,余额很小; 3.开立银行账户未经集团审批。 9.不兼容职务一人担任1.会计一人保管网银U盾和密码; 2.会计或出纳实际一人履行会计和出纳两人职责,未实际复核。企业内控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定期检查,防止违规违纪案件发生。 10.设立"小金库"1.收入不入账; 2.虚列支出套现; 3.将单位收入存入个人账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10年监察部等四部门第19号令)应入账收入入账,严格费用报销,严禁公款私存。 11.个人违规借款1.下属企业存在股东个人(高管)违规向企业借款; 2.个人备用金长期不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制定完善公司备用金借款制度,严格执行,定期检查。五、资产管理12.房产、车辆管理不规范1.房产闲置; 2.房产出租未公开招标; 3.账实不符; 4.权属不符; 5.已参加过房改的人按公租房价格租房; 6.存在账外房产和车辆未入账; 7.资产未定期盘点,账实不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通知》(2009年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效管理房产,定期盘点,保证账实相符;房产出租要履行公开招标等程序,杜绝低价招标,防止廉政风险。六、违规公务支出公款消费及兼职返聘13.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问题1.违规列支烟、超标的酒、购物卡、土特产、超标的礼品; 2.招待费无招待清单,仅有发票,现金支付,发票连号,不能说明真实合理去向; 3.工资总额外发放其他福利,包括通讯费补贴,车辆补贴等; 4.办公用房超标或者违规占用多处办公场所; 5.公务用车超标,包括超标配备公务用车、动车等; 6.公务费用下沉至下属单位或协会; 7.公务用车未定点修理,修理费用无明细、未一车一卡加油,用车无记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年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2014年印发)、省委"六项禁令"、《浙江省国资委关于明确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办公用房使用的通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10号)、《浙江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浙国资发〔2014〕2号)制定公司相关配套制度,严格执行规定,违规的严肃问责。 14.违规出国(境)问题1.超标准乘坐飞机公务舱; 2.下沉出国(境)费用; 3.超标准报销出国(境)费用; 4.擅自变更出国(境)线路; 5.超标准住宿。《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关于切实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坚决制止违规违纪行为的通知》(浙纪发〔2008〕3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2008年印发)严格执行规定,违规的严肃问责。 15.违规兼职1.未经审批或备案,在企业持有股份或兼职; 2.违规退休返聘。《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2013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2009年印发)严格执行规定,杜绝退休返聘行为。七、会计利润不实,少缴税16.少计提减值准备1.应收债权未足额计提减值准备; 2.土地资产未计提折旧; 3.商誉未定期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 4.存货未计提减值准备; 5.对外投资未计提减值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浙江省省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浙国资发〔2014〕114号)定期进行减值测试,足额计提减值。 17.潜亏挂账应收债权长期挂账,未计提坏账准备。 18.合并范围不正确子公司合并范围不正确,未以控制为基础,对不实际控制(如董事会人数未占多数等)的盈利子公司纳入合并,把实际控制的亏损子公司不纳入合并,造成多反映收入规模,少计亏损。《企业会计准则》 19.少缴税1.将工资列为福利费,少缴福利费的个人所得税; 2.签订合同、增加净资产,少缴印花税; 3.投资有限合伙公司分来的税前投资收益未缴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严格依法纳税,对容易漏税的点要加强管理。八、工程项目管理不规范20.招投标不规范1.未按规定招标; 2.违规串标; 3.招标过程不合理,存在舞弊; 4.将项目违规承包给个人。《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关于印发<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06〕923号)严格按规定公开招标,未要求公开招标的项目要按照公司规定程序执行,杜绝舞弊。九、损失问责及整改情况21.资产损失未追责对造成投资和债权损失的相关人员未追究责任。《浙江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树立追责意识,及时报主管部门审核。 22.审计整改不到位1.上级审计报告发现问题未整改或虚假整改; 2.集团内部审计报告整改不到位。《浙江省审计条例》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建立长效机制。十、工会相关问题23.工会违规列支1.违规发放购物卡、书卡等充值卡; 2.每年发放慰问品支出比例超标。《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规范工会财务管理,严格按工会制度列支。 -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发现共性问题清单 问题领域问题性质常见问题表现形式主要定性依据建议措施一、信贷业务1.违规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1.向不具备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 2.贷款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全; 3.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不符合规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有关规定。 2.违规向政府提供融资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通过贷款、理财、同业投资等业务形式向土地储备中心、政府融资平台、超范围购买服务项目、政府担保承诺项目提供融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政府债务的各项规定。 3.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1.未在规定时间内收集业务相关的增值税发票; 2.所附增值税发票为假票; 3.所附增值税发票开具后作废。《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出具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尽职核查业务真实性。 4.违规开展贴现业务1.同一机构短时间内自开自贴承兑汇票; 2.贴现资金充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3.贴现所附增值税发票为假票或废票; 4.贴现资金回流开票人; 5.对特定贴现人不设授信上限; 6.给予特定贴现人与其业务规模不匹配的巨额授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票据贴现业务时应审核贸易背景,不得以贴现形式与票据中介变相开展再转贴业务。 5.客户未统一授信1.各分支机构对同一客户分头授信; 2.对同一客户贷款、贴现、承兑、担保、信用证、资管等按业务部门分散授信; 3.对本外币分割授信。《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银发〔1999〕3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同一客户应统一授信。 6.集团客户授信管理不到位1.未将关联客户纳入集团客户统一授信范围; 2.单一集团客户实际授信余额超出银行净资本额15%。《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10年银监会第4号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银监会指引开展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工作。 7.抵押物的评估和登记费用违规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承担了贷款申请后的抵押品评估和抵押登记费用。《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8.个人贷款管理不到位1.个人贷款业务将贷前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2.个人按揭贷款首付款资金来源非自有资金; 3.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用途设定不合规; 4.套用个人住房贷款品种发放个人消费和经营性贷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银监会第2号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规范管理个人贷款。 9.资产质量反映不准确1.未按规定进行五级分类; 2.逾期90天未计入不良; 3.虚假转让不良资产; 4.贷款重组后半年内违规上调五级分类; 5.通过转贷续贷掩盖不良。中国银保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真实性、及时性、重要性、审慎性原则准确划分贷款风险档次。 10.贷款受理与调查不到位1.受理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贷款; 2.贷前对客户提供的资料未进行实地调查; 3.征信查询不符合规定; 4.企业信用评级不符合规定; 5.变相提高押品估值或延后办理抵押手续,导致风险悬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如实报告授信调查情况。 11.信贷风险评价与审批不到位1.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查不严; 2.未实施审贷分离; 3.超越审批权限、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 4.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防止借款人骗取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要求。 12.贷后管理不到位1.贷后检查不力或未及时发现贷款用途与借款合同不符; 2.对借款人经营状况、负面舆情等影响贷款质量的因素,未定期开展持续跟踪监测和实地调查; 3.未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开展定期重估和监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7〕16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做好贷后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风险隐患。二、资管业务13.理财产品期限错配,通过资金池互相交易理财产品均采取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资金池模式运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中国银保监会第6号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资管新规一系列文件要求运营资管业务。 14.资管业务与自营业务违规调剂资金1.自营账户与理财产品之间相互拆借资金; 2.自营账户与理财产品通过第三方拆借资金。《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运营资管业务时应将自营业务与代客理财业务严格分离。 15.资管业务与自营业务调剂收益1.自营账户与理财产品之间偏离公允价格相互交易或以其他形式调剂收益; 2.不同理财产品账户之间偏离公允价格相互交易或以其他形式调剂收益。《进一步强化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12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运营资管业务时应规范运作。 16.违规为理财产品投资标的提供担保银行自身或以自营业务资产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承诺。《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运营资管业务时不得为非保本理财产品提供保本承诺。 17.理财资金违规投向限制性领域面向一般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新股申购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银监会第2号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运营资管业务时应严格资金运用方向。 18.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1.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与所投资资产类别的风险不匹配; 2.理财产品实际风险等级与购买产品的客户风险评级不匹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银监会第5号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销售理财产品和运营资管业务时应严格做到客户评级和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三、同业业务19.通过同业业务违规为其他金融机构调节监管指标向其他银行吸收存款,再根据对方指令购买指定资产的方式,为他行提供通道,以协助其调节监管指标,同时做大自身存款规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6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穿透性"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准确进行会计核算、风险计量并足额计提资本。 20.利用虚假债券交易调节利润1.偏离公允价格向交易对手卖出债券并于同日或数日内买回; 2.偏离公允价格向交易对手卖出债券并于同日或数日内通过第三方买回; 3.通过平价交易将债券在交易户、持有到期户、可供出售户之间调节。《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29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券投资应准确分类和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准确进行会计核算。 21.利用虚假票据交易调节头寸1.月末、季末、半年末、年末等关键时点前后买回或通过第三方买回; 2.卖断票据后向交易对手持续提供票据质押融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真实性原则。四、国际业务22.业务办理不到位1.付款人分类管理类别不准确; 2.为企业办理禁止办理的业务类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规范国际业务受理、准入等方面的管理。 23.付汇管理不到位1.B类企业付汇未审核有效商业单据,并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2.C类企业付汇未凭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并通过监测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规范付汇审核、电子数据核查等方面的管理。 24.收汇管理不到位1.贸易项下收汇款未及时入待核查账户; 2.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时,未对B类企业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3.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时,未对C类企业是否凭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并通过监测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规范收汇入账、结汇及电子数据核查等方面的管理。五、信用卡业务25.收单商户管理不到位1.未建立收单商户管理制度和商户准入资质条件并有效执行; 2.在拓展新收单商户前未进行现场调查,核实身份信息; 3.对收单商户信息、POS机具、日常交易监控等日常管理的异常信息未及时核实处理。《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号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规范对收单商户的日常管理。 26.催收外包管理不到位1.单纯按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方式支付催收外包佣金; 2.未对催收外包机构定期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44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规范对委外催收机构及催收行为的管理。六、内控管理27.员工违规兼职1.员工参股设立企业; 2.员工违规担任企业高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57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开展员工兼职情况检查。 28.重要影响岗位延期支付绩效薪酬比例未达监管要求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不含高管),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比例尚未完全按照不低于40%的要求计提。《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银监发〔2010〕14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检查员工绩效薪酬递延支付管理情况。 29.薪酬费用化将部分薪酬以营销费用、差旅费等形式由员工报销使用,如: 1.以会议费名义套取包干经费; 2.以购买商业预付卡用于营销的名义购买发票套取资金; 3.以客户营销名义购买商业预付卡用于职工福利; 4.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电商平台或专业"皮包"公司以各类购买服务的名义套取资金,实际未享受任何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真实核算员工薪酬收入。 30.岗位分离不相容岗位未分离。《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规范员工岗位设置。 31.授权管理1.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授权; 2.转授权、再转授权时超出上级授予的权限和允许转授权、再转权的范围。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规范授权管理。 -
六、资源环境审计发现共性问题清单 问题领域问题性质常见问题表现形式主要定性依据建议措施一、土地资源管理1.耕地保护目标任务未完成耕地、基本农田、标准农田实有面积未达到年度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保有目标。耕地占补平衡未完成数量补充和质量提升任务。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函〔2015〕48号)严格落实耕地目标考核责任制,确保耕地与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加大部门、乡镇之间网格式执法力度,杜绝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 2.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不实未按规定要求划定基本农田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存在将公益林、建筑物等划入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办法》 3.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管理不规范后续管理不规范,存在建设占用、发展林果业、养殖、荒芜闲置、抛荒等“非粮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办法》 4.土地收储主体不合规土地储备管理机构不符合规定,存在融资平台、开发区、镇街管委会等部门行使储备职权情况。《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落实土地储备工作职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的要求,本着“量力而行”原则制定年度收储计划并按规范程序开展土地收储。 5.土地收储程序不合规1.未按规定进行土地评估,土地储备中心直接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支付约定收购款; 2.未按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开展收储工作,部分收储土地不在计划范围内。《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 6.收储土地后续管理不规范1.土地收储后长期闲置,供应率低; 2.收储土地未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 7.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实施不符合规定1.未按照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范围实施土地整治项目; 2.违反规定在省级以上公益林范围内实施土地整治项目; 3.违反规定在坡度25度及以上区域实施土地整治项目; 4.未报批水土保持方案并经验收,直接实施土地整治项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科学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强化项目建设管理,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相关要求。 8.虚假验收土地整治“旱改水”项目周边无水源保障区域,主管部门在新增水田任务未完成情况下,出具虚假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将旱地直接评定为水田。 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土地整治项目实际未竣工的情况下,提前出具验收文件,并将新增耕地指标提前入库。《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浙土资办〔2014〕79号)加强项目后续管理。 9.后期管护不到位验收后管护不到位,存在闲置、抛荒和变更用途等问题。《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10.建设开发未落实相关规划要求1.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在县域总规禁止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禁建区、环境功能区划自然生态红线区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要求确定重大项目规划范围。 11.建设用地批而未供依法已经批准土地征用或农地转用以及政府收购的建设用地超过2年或相关文件规定期限仍未供地。《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加大存量土地供地率。 12.建设用地供而未用已经供地,尚未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工时间开发建设使用。 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 13.土地未批先用尚未完成建设用地审批和供地手续,私自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加大土地违法巡查,加大土地违法处罚力度。 14.土地出让收入使用不合规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公司资本金投入、贷款利息偿还等方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资金。 15.海域使用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重叠,造成“一物两权”围填海区域中,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地块的海域使用权证未注销,与土地使用权证同时存在,造成“一物两权”现象。《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国海发〔2006〕28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2010年第63号令)及时清理“一物两证”情况,杜绝违规融资情况。二、水资源管理16.未按规定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未按照《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要求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2007年省政府第237号令)按时完成节约用水规划编制,严格落实水资源论证制度。 17.未按规定开展水资源论证1.与水资源关系紧密的重点专项规划未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 2.取水量超过50万立方米/年的建设项目未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18.水资源管理不到位1.地表水取水管理不到位,存在无许可、无计划、超计划取水情况; 2.地下水取水未实施许可管理; 3.未按规定组织对使用城市公共管网供水量6万立方米(含)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2007年省政府第237号令)加强取水计划、许可管理,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 19.水资源费收缴不规范1.对供水价格中已包含水资源费的自来水公司违规减免水资源费; 2.水资源费未直接就地缴库; 3.未按规定对超计划取水的取水户征收累进加价水资源费; 4.农业灌区取水未办理取水许可,也无年度取水计划。《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07年省政府第236号令)、《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关于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浙财综〔2010〕108号)严格落实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要求。 20.非常规水资源利用不足住宅小区雨水收集利用未有效推进,新建住宅小区未建雨水收集利用工程,雨水排入市政管网。《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2〕107号)加大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水平。 21.小水电开发影响生态环境小水电存在未经环评、生态环保措施不到位、水电站装机容量超过环境承载容量等情况,影响流域生态环境。《关于加强水电资源开发管理的若干规定》(浙水电〔2003〕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79号)严格落实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工程措施。切实加强对水电资源开发规划的管理。三、林业资源管理22.公益林保护目标任务未完成1.公益林实际面积未达到省政府公布的建设要求; 2.公益林被建设占用,未及时补足被占用公益林面积。《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以上公益林建设规模的通知》严格落实考核要求。 23.违规占用生态公益林公益林未经审批用于公路拓宽、土地开发、经济作物种植。《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2009年省政府第260号令)加大宣传、执法力度。四、矿产资源管理24.违规采矿矿山存在越界开采、无证开采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加强现场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 25.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不到位废弃矿山未开展生态修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梳理已停产及非法开采矿山,制定生态修复计划并安排实施。 26.矿山废料处置不规范未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对含重金属污染源的废矿石进行检测,直接外运处置用于制砖。《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严格按照环评报告,加大对矿山尾矿及废石处置监管。五、海洋资源管理27.自然岸线保有量未达到考核指标填海工程造成大陆自然岸线灭失,实际岸线保有量低于省里下达的指标任务。上级下达的任务指标严格落实任务要求。 28.海洋环境污染监管不到位1.海洋环境污染监管不到位,污染物超标直排入海; 2.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未达到《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要求; 3.无证海水养殖面积大,造成海水养殖面积远超规划面积,养殖场尾水直排海域,影响海水生态环境质量; 4.直排海企业的入海排污口未纳入市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计划,多年未监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地方政府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入海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六、水污染治理29.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营不规范1.城镇污水处理厂未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环保验收,排放污水存在超标情况; 2.城镇污水处理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无证排污; 3.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不平衡,存在部分污水处理设施超负荷运营,部分污水处理设施闲置率高情况; 4.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不到位,存在项目建设工期延期严重、施工工艺不符要求、设施运行维护不到位,影响污水处理质量和环境。《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浙政发〔2016〕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2号)按照《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时间节点,梳理未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及未完成环保验收的污水处理厂,明确时间表。加强检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合理规划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大农村治理工程后期管护。 30.入河排污口设置及水排放不合规1.经审核的入河排污口数量远远小于环境统计中直排企业数量,存在企业无证排污情况; 2.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规定,未满足现有企业排污量。《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水利部令第47号)水利部门和环境资源部门加强信息沟通,确保直排入河企业排污口合法审批。 31.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不到位1.部分重点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浙江省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中的目标水质要求; 2.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管控不力,存在农业面源污染、农村生活污染治理不到位、农家乐及旅游污染、企业废水直排、加油站经营、交通穿越、建设房地产项目等情况;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建设、执行不到位,存在规范化创建不到位、未建立相关制度和机制、保护巡查等制度未落实、主管部门日常监管不到位等情况; 4.建设项目未经水利部门审批占用河道水域。《浙江省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浙政函〔2015〕71号)、《浙江省饮用水保护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2006年省政府第214号令)、《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4年国土资源部第59号令)加强重点水功能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治理力度。七、土壤污染治理32.土壤污染情况底数不清1.地方政府对农用地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分布区域,重点行业的企业用地主要污染物种类、污染地块分布及数量,“退二进三”集中区域企业用地污染等情况未全面掌握; 2.未按要求开展重点行业的企业用地核查,已关停的重金属企业、高污染企业未排查或未上报增补,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区域(行业)未纳入调查名单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关于开展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空间位置遥感核实工作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6〕2210号)、《关于梳理并报送行政区域内拟纳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范围问题突出区域的通知》(环办土壤〔2016〕100号)认真梳理土壤污染情况,全面摸清土壤污染底数。 33.土壤污染管控不到位1.重点行业的企业原场地开发利用监管不到位,存在未经评估直接用于学校、商业仓储等建设及土地复垦; 2.淤泥未经检测用于农田及土地改良。《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浙政发〔2016〕47号)、《关于加强河湖库塘污(淤)泥农用指导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6〕58号)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原场地开发利用及河道淤泥再利用的监管。 34.固体废物监管不到位1.重金属污染源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处置重点监控单位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废水、废气、固废); 2.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不到位,存在未落实管理计划等污染防治制度、规范化管理工作不扎实等情况; 3.未有效组织开展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工作; 4.无危险废物运输资质车辆从事非法运输; 5.固体废物处置能力不足; 6.未按要求对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省政府第34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按照“源头减量化、资源利用化、处置无害化”要求,加大固体废物处置力度。八、节能减排35.未完成能源“双控”目标任务单位GDP能耗下降比例,能耗总量增长率未完成目标考核任务。市、县能源“双控”目标责任书按照能源“双控”要求,严控高能耗项目落地。 36.排污权核定工作推进缓慢,未建立排污权竞价交易制度未按要求建立排污权交易竞价机制。《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按文件要求,加快制定排污权交易实施细则。 37.淘汰落后产能和污染隐患企业关停工作不到位未对确定关停企业进行关停验收;已验收并结算补助资金企业的房屋建筑物拆除不到位。 加快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和污染隐患企业关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