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
26
篇与
richfan
相关的结果
- 第 4 页
-
八、企业审计发现共性问题清单 问题领域问题性质常见问题表现形式主要定性依据建议措施一、相关政策及规划执行1.执行国家及省市政策措施不到位1.未按要求及时归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逾期账款; 2.未及时处置已列入"僵尸企业"名单的企业; 3.未完成下达的扶贫结对和消除薄弱村任务; 4.未按时完成上市的"凤凰行动"计划; 5.未按时完成企业层级压缩; 6.未按照省市领导要求完成其他任务。省国资委等主管部门下达任务的相关文件;省领导相关批示文件。严格按相关要求完成任务。 2.集团五年规划指标和目标未完成1.集团"十三五"规划重要指标未完成; 2.集团"十三五"产业政策未执行到位; 3.集团信息化规划任务未完成。集团"十三五"规划及完成文件。定期评估规划指标及目标完成情况,如果确定不能完成,要做好规划中期调整工作。二、法人治理结构3.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1.监事会设立及履职不到位,无职工代表,或虽有职工代表未通过公司职代会选举,也未在工商登记机关备案,未召开监事会,未履行监事会职责; 2.外部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未执行到位; 3.董事会人数未达到法定人数; 4.未建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按照公司法完善治理结构,发挥董事会和监事会作用。三、投资管理4.投资决策及转让程序不合规1.事项已经党委会审议,未经董事会决议,直接执行党委会决议出资; 2.下级子公司未经集团董事会同意,擅自投资决策,在集团董事会同意后又后补资料隐瞒先行投资的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2010年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严格按照"三重一大"要求执行,对不按照规定执行的,应严肃问责。 5.未按规定提供担保1.为非全资子公司(其他股东为民企或个人)提供全额担保; 2.省属企业为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业务; 3.为高负债、高风险、低盈利、现金流差的单位提供担保; 4.为无实质性业务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担保。《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对外担保管理的通知》(浙国资财评〔2010〕5号)已经违规提供担保的,停止担保;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 6.违规持股违规持有下级单位股份。《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按照规定自查清理,有违规持股的,做好评估清退工作。四、资金管理7.资金存放不合规1.单位资金未进行竞争性存放; 2.购买理财产品未经"三重一大"决策。《浙江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的意见》(浙国资发〔2015〕5号)、《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制定公司相关配套制度,定期清理银行账户。 8.银行账户开户过多1.银行账户开立过多; 2.部分银行账户长期不使用,余额很小; 3.开立银行账户未经集团审批。 9.不兼容职务一人担任1.会计一人保管网银U盾和密码; 2.会计或出纳实际一人履行会计和出纳两人职责,未实际复核。企业内控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定期检查,防止违规违纪案件发生。 10.设立"小金库"1.收入不入账; 2.虚列支出套现; 3.将单位收入存入个人账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10年监察部等四部门第19号令)应入账收入入账,严格费用报销,严禁公款私存。 11.个人违规借款1.下属企业存在股东个人(高管)违规向企业借款; 2.个人备用金长期不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制定完善公司备用金借款制度,严格执行,定期检查。五、资产管理12.房产、车辆管理不规范1.房产闲置; 2.房产出租未公开招标; 3.账实不符; 4.权属不符; 5.已参加过房改的人按公租房价格租房; 6.存在账外房产和车辆未入账; 7.资产未定期盘点,账实不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通知》(2009年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效管理房产,定期盘点,保证账实相符;房产出租要履行公开招标等程序,杜绝低价招标,防止廉政风险。六、违规公务支出公款消费及兼职返聘13.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问题1.违规列支烟、超标的酒、购物卡、土特产、超标的礼品; 2.招待费无招待清单,仅有发票,现金支付,发票连号,不能说明真实合理去向; 3.工资总额外发放其他福利,包括通讯费补贴,车辆补贴等; 4.办公用房超标或者违规占用多处办公场所; 5.公务用车超标,包括超标配备公务用车、动车等; 6.公务费用下沉至下属单位或协会; 7.公务用车未定点修理,修理费用无明细、未一车一卡加油,用车无记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年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2014年印发)、省委"六项禁令"、《浙江省国资委关于明确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办公用房使用的通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10号)、《浙江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浙国资发〔2014〕2号)制定公司相关配套制度,严格执行规定,违规的严肃问责。 14.违规出国(境)问题1.超标准乘坐飞机公务舱; 2.下沉出国(境)费用; 3.超标准报销出国(境)费用; 4.擅自变更出国(境)线路; 5.超标准住宿。《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关于切实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坚决制止违规违纪行为的通知》(浙纪发〔2008〕3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2008年印发)严格执行规定,违规的严肃问责。 15.违规兼职1.未经审批或备案,在企业持有股份或兼职; 2.违规退休返聘。《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2013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2009年印发)严格执行规定,杜绝退休返聘行为。七、会计利润不实,少缴税16.少计提减值准备1.应收债权未足额计提减值准备; 2.土地资产未计提折旧; 3.商誉未定期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 4.存货未计提减值准备; 5.对外投资未计提减值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浙江省省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浙国资发〔2014〕114号)定期进行减值测试,足额计提减值。 17.潜亏挂账应收债权长期挂账,未计提坏账准备。 18.合并范围不正确子公司合并范围不正确,未以控制为基础,对不实际控制(如董事会人数未占多数等)的盈利子公司纳入合并,把实际控制的亏损子公司不纳入合并,造成多反映收入规模,少计亏损。《企业会计准则》 19.少缴税1.将工资列为福利费,少缴福利费的个人所得税; 2.签订合同、增加净资产,少缴印花税; 3.投资有限合伙公司分来的税前投资收益未缴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严格依法纳税,对容易漏税的点要加强管理。八、工程项目管理不规范20.招投标不规范1.未按规定招标; 2.违规串标; 3.招标过程不合理,存在舞弊; 4.将项目违规承包给个人。《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关于印发<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06〕923号)严格按规定公开招标,未要求公开招标的项目要按照公司规定程序执行,杜绝舞弊。九、损失问责及整改情况21.资产损失未追责对造成投资和债权损失的相关人员未追究责任。《浙江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树立追责意识,及时报主管部门审核。 22.审计整改不到位1.上级审计报告发现问题未整改或虚假整改; 2.集团内部审计报告整改不到位。《浙江省审计条例》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建立长效机制。十、工会相关问题23.工会违规列支1.违规发放购物卡、书卡等充值卡; 2.每年发放慰问品支出比例超标。《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规范工会财务管理,严格按工会制度列支。
-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发现共性问题清单 问题领域问题性质常见问题表现形式主要定性依据建议措施一、信贷业务1.违规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1.向不具备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 2.贷款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全; 3.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不符合规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有关规定。 2.违规向政府提供融资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通过贷款、理财、同业投资等业务形式向土地储备中心、政府融资平台、超范围购买服务项目、政府担保承诺项目提供融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政府债务的各项规定。 3.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1.未在规定时间内收集业务相关的增值税发票; 2.所附增值税发票为假票; 3.所附增值税发票开具后作废。《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出具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尽职核查业务真实性。 4.违规开展贴现业务1.同一机构短时间内自开自贴承兑汇票; 2.贴现资金充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3.贴现所附增值税发票为假票或废票; 4.贴现资金回流开票人; 5.对特定贴现人不设授信上限; 6.给予特定贴现人与其业务规模不匹配的巨额授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票据贴现业务时应审核贸易背景,不得以贴现形式与票据中介变相开展再转贴业务。 5.客户未统一授信1.各分支机构对同一客户分头授信; 2.对同一客户贷款、贴现、承兑、担保、信用证、资管等按业务部门分散授信; 3.对本外币分割授信。《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银发〔1999〕3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同一客户应统一授信。 6.集团客户授信管理不到位1.未将关联客户纳入集团客户统一授信范围; 2.单一集团客户实际授信余额超出银行净资本额15%。《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10年银监会第4号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银监会指引开展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工作。 7.抵押物的评估和登记费用违规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承担了贷款申请后的抵押品评估和抵押登记费用。《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8.个人贷款管理不到位1.个人贷款业务将贷前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2.个人按揭贷款首付款资金来源非自有资金; 3.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用途设定不合规; 4.套用个人住房贷款品种发放个人消费和经营性贷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银监会第2号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规范管理个人贷款。 9.资产质量反映不准确1.未按规定进行五级分类; 2.逾期90天未计入不良; 3.虚假转让不良资产; 4.贷款重组后半年内违规上调五级分类; 5.通过转贷续贷掩盖不良。中国银保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真实性、及时性、重要性、审慎性原则准确划分贷款风险档次。 10.贷款受理与调查不到位1.受理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贷款; 2.贷前对客户提供的资料未进行实地调查; 3.征信查询不符合规定; 4.企业信用评级不符合规定; 5.变相提高押品估值或延后办理抵押手续,导致风险悬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如实报告授信调查情况。 11.信贷风险评价与审批不到位1.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查不严; 2.未实施审贷分离; 3.超越审批权限、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 4.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防止借款人骗取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要求。 12.贷后管理不到位1.贷后检查不力或未及时发现贷款用途与借款合同不符; 2.对借款人经营状况、负面舆情等影响贷款质量的因素,未定期开展持续跟踪监测和实地调查; 3.未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开展定期重估和监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7〕16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做好贷后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风险隐患。二、资管业务13.理财产品期限错配,通过资金池互相交易理财产品均采取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资金池模式运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中国银保监会第6号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资管新规一系列文件要求运营资管业务。 14.资管业务与自营业务违规调剂资金1.自营账户与理财产品之间相互拆借资金; 2.自营账户与理财产品通过第三方拆借资金。《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运营资管业务时应将自营业务与代客理财业务严格分离。 15.资管业务与自营业务调剂收益1.自营账户与理财产品之间偏离公允价格相互交易或以其他形式调剂收益; 2.不同理财产品账户之间偏离公允价格相互交易或以其他形式调剂收益。《进一步强化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12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运营资管业务时应规范运作。 16.违规为理财产品投资标的提供担保银行自身或以自营业务资产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承诺。《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运营资管业务时不得为非保本理财产品提供保本承诺。 17.理财资金违规投向限制性领域面向一般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新股申购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银监会第2号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运营资管业务时应严格资金运用方向。 18.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1.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与所投资资产类别的风险不匹配; 2.理财产品实际风险等级与购买产品的客户风险评级不匹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银监会第5号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销售理财产品和运营资管业务时应严格做到客户评级和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三、同业业务19.通过同业业务违规为其他金融机构调节监管指标向其他银行吸收存款,再根据对方指令购买指定资产的方式,为他行提供通道,以协助其调节监管指标,同时做大自身存款规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6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穿透性"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准确进行会计核算、风险计量并足额计提资本。 20.利用虚假债券交易调节利润1.偏离公允价格向交易对手卖出债券并于同日或数日内买回; 2.偏离公允价格向交易对手卖出债券并于同日或数日内通过第三方买回; 3.通过平价交易将债券在交易户、持有到期户、可供出售户之间调节。《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29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券投资应准确分类和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准确进行会计核算。 21.利用虚假票据交易调节头寸1.月末、季末、半年末、年末等关键时点前后买回或通过第三方买回; 2.卖断票据后向交易对手持续提供票据质押融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真实性原则。四、国际业务22.业务办理不到位1.付款人分类管理类别不准确; 2.为企业办理禁止办理的业务类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规范国际业务受理、准入等方面的管理。 23.付汇管理不到位1.B类企业付汇未审核有效商业单据,并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2.C类企业付汇未凭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并通过监测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规范付汇审核、电子数据核查等方面的管理。 24.收汇管理不到位1.贸易项下收汇款未及时入待核查账户; 2.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时,未对B类企业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3.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时,未对C类企业是否凭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并通过监测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规范收汇入账、结汇及电子数据核查等方面的管理。五、信用卡业务25.收单商户管理不到位1.未建立收单商户管理制度和商户准入资质条件并有效执行; 2.在拓展新收单商户前未进行现场调查,核实身份信息; 3.对收单商户信息、POS机具、日常交易监控等日常管理的异常信息未及时核实处理。《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号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规范对收单商户的日常管理。 26.催收外包管理不到位1.单纯按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方式支付催收外包佣金; 2.未对催收外包机构定期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44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规范对委外催收机构及催收行为的管理。六、内控管理27.员工违规兼职1.员工参股设立企业; 2.员工违规担任企业高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57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开展员工兼职情况检查。 28.重要影响岗位延期支付绩效薪酬比例未达监管要求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不含高管),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比例尚未完全按照不低于40%的要求计提。《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银监发〔2010〕14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检查员工绩效薪酬递延支付管理情况。 29.薪酬费用化将部分薪酬以营销费用、差旅费等形式由员工报销使用,如: 1.以会议费名义套取包干经费; 2.以购买商业预付卡用于营销的名义购买发票套取资金; 3.以客户营销名义购买商业预付卡用于职工福利; 4.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电商平台或专业"皮包"公司以各类购买服务的名义套取资金,实际未享受任何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真实核算员工薪酬收入。 30.岗位分离不相容岗位未分离。《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规范员工岗位设置。 31.授权管理1.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授权; 2.转授权、再转授权时超出上级授予的权限和允许转授权、再转权的范围。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规范授权管理。
-
六、资源环境审计发现共性问题清单 问题领域问题性质常见问题表现形式主要定性依据建议措施一、土地资源管理1.耕地保护目标任务未完成耕地、基本农田、标准农田实有面积未达到年度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保有目标。耕地占补平衡未完成数量补充和质量提升任务。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函〔2015〕48号)严格落实耕地目标考核责任制,确保耕地与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加大部门、乡镇之间网格式执法力度,杜绝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 2.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不实未按规定要求划定基本农田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存在将公益林、建筑物等划入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办法》 3.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管理不规范后续管理不规范,存在建设占用、发展林果业、养殖、荒芜闲置、抛荒等“非粮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办法》 4.土地收储主体不合规土地储备管理机构不符合规定,存在融资平台、开发区、镇街管委会等部门行使储备职权情况。《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落实土地储备工作职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的要求,本着“量力而行”原则制定年度收储计划并按规范程序开展土地收储。 5.土地收储程序不合规1.未按规定进行土地评估,土地储备中心直接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支付约定收购款; 2.未按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开展收储工作,部分收储土地不在计划范围内。《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 6.收储土地后续管理不规范1.土地收储后长期闲置,供应率低; 2.收储土地未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 7.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实施不符合规定1.未按照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范围实施土地整治项目; 2.违反规定在省级以上公益林范围内实施土地整治项目; 3.违反规定在坡度25度及以上区域实施土地整治项目; 4.未报批水土保持方案并经验收,直接实施土地整治项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科学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强化项目建设管理,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相关要求。 8.虚假验收土地整治“旱改水”项目周边无水源保障区域,主管部门在新增水田任务未完成情况下,出具虚假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将旱地直接评定为水田。 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土地整治项目实际未竣工的情况下,提前出具验收文件,并将新增耕地指标提前入库。《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浙土资办〔2014〕79号)加强项目后续管理。 9.后期管护不到位验收后管护不到位,存在闲置、抛荒和变更用途等问题。《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10.建设开发未落实相关规划要求1.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在县域总规禁止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禁建区、环境功能区划自然生态红线区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要求确定重大项目规划范围。 11.建设用地批而未供依法已经批准土地征用或农地转用以及政府收购的建设用地超过2年或相关文件规定期限仍未供地。《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加大存量土地供地率。 12.建设用地供而未用已经供地,尚未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工时间开发建设使用。 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 13.土地未批先用尚未完成建设用地审批和供地手续,私自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加大土地违法巡查,加大土地违法处罚力度。 14.土地出让收入使用不合规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公司资本金投入、贷款利息偿还等方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资金。 15.海域使用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重叠,造成“一物两权”围填海区域中,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地块的海域使用权证未注销,与土地使用权证同时存在,造成“一物两权”现象。《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国海发〔2006〕28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2010年第63号令)及时清理“一物两证”情况,杜绝违规融资情况。二、水资源管理16.未按规定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未按照《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要求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2007年省政府第237号令)按时完成节约用水规划编制,严格落实水资源论证制度。 17.未按规定开展水资源论证1.与水资源关系紧密的重点专项规划未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 2.取水量超过50万立方米/年的建设项目未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18.水资源管理不到位1.地表水取水管理不到位,存在无许可、无计划、超计划取水情况; 2.地下水取水未实施许可管理; 3.未按规定组织对使用城市公共管网供水量6万立方米(含)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2007年省政府第237号令)加强取水计划、许可管理,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 19.水资源费收缴不规范1.对供水价格中已包含水资源费的自来水公司违规减免水资源费; 2.水资源费未直接就地缴库; 3.未按规定对超计划取水的取水户征收累进加价水资源费; 4.农业灌区取水未办理取水许可,也无年度取水计划。《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07年省政府第236号令)、《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关于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浙财综〔2010〕108号)严格落实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要求。 20.非常规水资源利用不足住宅小区雨水收集利用未有效推进,新建住宅小区未建雨水收集利用工程,雨水排入市政管网。《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2〕107号)加大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水平。 21.小水电开发影响生态环境小水电存在未经环评、生态环保措施不到位、水电站装机容量超过环境承载容量等情况,影响流域生态环境。《关于加强水电资源开发管理的若干规定》(浙水电〔2003〕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79号)严格落实小水电站生态流量工程措施。切实加强对水电资源开发规划的管理。三、林业资源管理22.公益林保护目标任务未完成1.公益林实际面积未达到省政府公布的建设要求; 2.公益林被建设占用,未及时补足被占用公益林面积。《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以上公益林建设规模的通知》严格落实考核要求。 23.违规占用生态公益林公益林未经审批用于公路拓宽、土地开发、经济作物种植。《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2009年省政府第260号令)加大宣传、执法力度。四、矿产资源管理24.违规采矿矿山存在越界开采、无证开采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加强现场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 25.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不到位废弃矿山未开展生态修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梳理已停产及非法开采矿山,制定生态修复计划并安排实施。 26.矿山废料处置不规范未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对含重金属污染源的废矿石进行检测,直接外运处置用于制砖。《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严格按照环评报告,加大对矿山尾矿及废石处置监管。五、海洋资源管理27.自然岸线保有量未达到考核指标填海工程造成大陆自然岸线灭失,实际岸线保有量低于省里下达的指标任务。上级下达的任务指标严格落实任务要求。 28.海洋环境污染监管不到位1.海洋环境污染监管不到位,污染物超标直排入海; 2.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未达到《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要求; 3.无证海水养殖面积大,造成海水养殖面积远超规划面积,养殖场尾水直排海域,影响海水生态环境质量; 4.直排海企业的入海排污口未纳入市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计划,多年未监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地方政府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入海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六、水污染治理29.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营不规范1.城镇污水处理厂未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环保验收,排放污水存在超标情况; 2.城镇污水处理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无证排污; 3.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不平衡,存在部分污水处理设施超负荷运营,部分污水处理设施闲置率高情况; 4.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不到位,存在项目建设工期延期严重、施工工艺不符要求、设施运行维护不到位,影响污水处理质量和环境。《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浙政发〔2016〕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2号)按照《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时间节点,梳理未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及未完成环保验收的污水处理厂,明确时间表。加强检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合理规划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大农村治理工程后期管护。 30.入河排污口设置及水排放不合规1.经审核的入河排污口数量远远小于环境统计中直排企业数量,存在企业无证排污情况; 2.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规定,未满足现有企业排污量。《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水利部令第47号)水利部门和环境资源部门加强信息沟通,确保直排入河企业排污口合法审批。 31.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不到位1.部分重点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浙江省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中的目标水质要求; 2.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管控不力,存在农业面源污染、农村生活污染治理不到位、农家乐及旅游污染、企业废水直排、加油站经营、交通穿越、建设房地产项目等情况;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建设、执行不到位,存在规范化创建不到位、未建立相关制度和机制、保护巡查等制度未落实、主管部门日常监管不到位等情况; 4.建设项目未经水利部门审批占用河道水域。《浙江省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浙政函〔2015〕71号)、《浙江省饮用水保护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2006年省政府第214号令)、《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4年国土资源部第59号令)加强重点水功能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治理力度。七、土壤污染治理32.土壤污染情况底数不清1.地方政府对农用地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分布区域,重点行业的企业用地主要污染物种类、污染地块分布及数量,“退二进三”集中区域企业用地污染等情况未全面掌握; 2.未按要求开展重点行业的企业用地核查,已关停的重金属企业、高污染企业未排查或未上报增补,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区域(行业)未纳入调查名单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关于开展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空间位置遥感核实工作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6〕2210号)、《关于梳理并报送行政区域内拟纳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范围问题突出区域的通知》(环办土壤〔2016〕100号)认真梳理土壤污染情况,全面摸清土壤污染底数。 33.土壤污染管控不到位1.重点行业的企业原场地开发利用监管不到位,存在未经评估直接用于学校、商业仓储等建设及土地复垦; 2.淤泥未经检测用于农田及土地改良。《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浙政发〔2016〕47号)、《关于加强河湖库塘污(淤)泥农用指导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6〕58号)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原场地开发利用及河道淤泥再利用的监管。 34.固体废物监管不到位1.重金属污染源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处置重点监控单位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废水、废气、固废); 2.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不到位,存在未落实管理计划等污染防治制度、规范化管理工作不扎实等情况; 3.未有效组织开展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工作; 4.无危险废物运输资质车辆从事非法运输; 5.固体废物处置能力不足; 6.未按要求对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省政府第34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按照“源头减量化、资源利用化、处置无害化”要求,加大固体废物处置力度。八、节能减排35.未完成能源“双控”目标任务单位GDP能耗下降比例,能耗总量增长率未完成目标考核任务。市、县能源“双控”目标责任书按照能源“双控”要求,严控高能耗项目落地。 36.排污权核定工作推进缓慢,未建立排污权竞价交易制度未按要求建立排污权交易竞价机制。《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按文件要求,加快制定排污权交易实施细则。 37.淘汰落后产能和污染隐患企业关停工作不到位未对确定关停企业进行关停验收;已验收并结算补助资金企业的房屋建筑物拆除不到位。 加快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和污染隐患企业关停。
-
五、公立医院审计发现共性问题清单 问题领域问题性质常见问题表现形式主要定性依据建议措施一、医改控费1.医改控费目标贯彻落实不到位1.医疗总收入超增长控制线; 2.检查检验收入占比同比上升; 3.百元医疗收入卫生材料消耗费用超控制目标; 4.药占比超控制目标; 5.均次费用增速超控制目标省卫健委每年下达的控费目标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等级评审等刚性挂钩二、财务收支管理2.违规收取医疗费用1.自立项目、巧立名目等违规收费; 2.超标准、超次数、超范围收费; 3.医疗服务组合收费项目违规重复收费; 4.只收费不提供相应的材料或服务; 5.收费调整依据不充分或不及时调整收费标准《浙江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浙江省省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管理若干规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内容和标准进行收费,区分经营性收费和医疗服务收费 3.医疗收入管理不规范1.使用财政性票据收取经营性收费; 2.预收费不及时清理; 3.对内部人员或特定关系人少收费、不收费; 4.少收、迟收按照合同约定应收取各类收入《医院财务制度》、《浙江省省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管理若干规定》使用对应票据,及时清理预收费,加强监督检查 4.财务收入不完整1.设立科室银行卡,形成账外小金库; 2.接受关联医药企业赞助且在法定财务账外收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加强财务监管,杜绝账外资金 5.资金管理不规范1.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内部控制不健全; 2.未执行公款竞争性存放政策; 3.应缴财政专户的资金未上缴; 4.违规对外担保或出借资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执行公款竞争性存放规定,加强资金监管 6.预算执行不到位1.资金使用损失浪费; 2.预算执行率低下; 3.未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专项资金; 4.基本支出挤占专项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规范预算使用专项资金三、科研经费管理7.以虚假预算、虚构业务、虚构人员等手段套取科研经费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2.违规转拨、转移经费; 3.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4.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国务院《关于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加强科研经费使用监管,严格预算执行 8.以关联交易套取科研经费采购人员利用采购职权进行关联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严格科研经费管理和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9.用科研经费支付与项目无关的费用用科研经费支付个人及家庭费用 提升现代信息技术管理水平四、采购管理10.采购制度不完善资产和服务采购制度不完善、不科学,存在层层降低采购限额、复杂采购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完善资产和服务采购管理制度 11.采购决策不充分1.采购论证缺乏或论证不充分; 2.没有编制采购计划; 3.采购计划与预算没有衔接《浙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做好采购计划与预算衔接 12.采购程序未履行到位1.药品、器械、后勤、资产、设备等管理委员会成员长期固定不变; 2.不按流程召开会议; 3.药品、器械未执行省集中采购《浙江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13.采购管理不规范1.未经政府采购程序审批自行采购; 2.拆分招标; 3.采购方式不符合规定; 4.采购论证有倾向性; 5.招标文件内容不齐全; 6.验收不严格《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规范采购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五、资产管理14.房产出租管理不规范1.房产出租未报批,未经公开招投标; 2.出租收入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3.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租给特定关系人《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房产出租行为,加强资产日常管理 15.资产日常管理不规范1.未建立规范入库出库、定期清查管理制度; 2.资产账实不符、账账不符; 3.对有账无物资产未进行责任追究《浙江省省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完善资产管理制度 16.对下属单位资产监管不到位1.与下属单位和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权属不明晰; 2.将本级资产交由下属单位和关联企业管理处置,隐瞒收入 加强对下属单位资产监管六、对外合作管理17.决策程序不到位对外合作、对外投资论证不充分,未报审批,未经集体研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严格论证,规范决策 18.形式审查不到位项目文本未经法律审查,存在内容违法违规、要素缺失等问题 加强对项目文本的审查 19.对外投资程序不规范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未经评估、作价明显偏低 按照程序要求进行评估 20.合同履行不到位1.未按照项目文本约定进行监管、获得收益; 2.已终止项目未办理清算、报批、注销手续; 3.合同到期未及时收回合作单位的对外挂牌 严格按照约定进行监管,及时处置问题 21.违规牟利相关人员在合作项目中违规入股、分红、兼职兼薪等 维护医院利益七、内部独立核算部门或下属单位管理22.向下属单位转移收支将本应由医院本级获得的收入或支出的费用违规转移《浙江省省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合理划分事权、财权 23.食堂管理不规范1.食堂未实行全成本核算; 2.食堂与医院资金往来长期不结算; 3.大量使用现金采购; 4.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隐患 加强内部独立核算部门管理 24.工会管理不规范1.未独立建账; 2.未足额提取工会会费和拨缴工会经费; 3.超范围、超标准支出 加强对下属单位监督检查 25.其他下属单位管理不规范1.下属单位与医院产权不清; 2.长期占用医院资源,收益未上交 26.监管不到位对内部独立核算部门或下属企业单位监管不严格 八、其他27.违规接受赞助医务人员接受商业赞助出国(境)参加会议或旅游《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28.关联交易医院员工的配偶、子女等违规与医院进行经济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教育管理 29.私设"小金库"违规设立各种基金、学会、协会等谋取不正当利益
-
四、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发现共性问题清单 问题领域问题性质常见问题表现形式主要定性依据建议措施一、贯彻落实各级投资政策及相关规定1.违反中央关于建设楼堂馆所的相关规定1.未经审批或以各种名义变相建设楼堂馆所; 2.擅自增加建筑面积、变更使用功能、调整容积率中央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精神、《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2013)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加强项目审批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严格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2.违反投资审批改革和相关精神1.违背放管服改革精神增加审批环节; 2."模拟审批"失去控制,违背制度设计初衷; 3.未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相关税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加强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同时遵守相关上位法,相关制度改革需经充分论证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3.招投标政策违反上位法和相关规定1.以名录库形式设定行政许可; 2.未能形成统一的招投标平台; 3.出台排他性的地域保护文件; 4.对投标保证金未能依规严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地方出台相关招投标政策要遵守上位法规定,防止出台地域保护相关规定和政策二、投资主管部门决策及审批环节4.初步设计审批不严1.项目审批流于形式; 2.虚报工程量,抬高概算《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省政府令)加强项目立项管理 5.决策及管理不严造成损失1.上级补助资金滞留; 2.决策反复造成财政资金损失; 3.功能调整造成工期延误; 4.融资决策失误导致多承担财务费用《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对决策实行终身负责制 6.违规设立名目乱收费地方政府按地方标准自行开征收费《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浙政发[1997]136号)加强对收费项目的梳理和管理三、项目业主履职情况7.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1.未经立项违法进行项目建设; 2.未办理报批手续; 3.工程投资未经批准大幅超概算; 4.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计划管理部门加强对重大项目的监管 8.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1.工程未竣工提前投入使用; 2.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 9.管理不到位造成投资损失1.以罚代管,罚款费用不入账; 2.立功竞赛、评比奖励及专家费开支不合规; 3.权力人员干涉工程项目; 4.擅自压缩工程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 5.建设资金挪用及资金拆借; 6.建设单位管理薄弱《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年财政部令第81号)加强建设单位内控制度建设四、项目征地拆迁10.未批先建,违规用地,违规补偿等问题突出1.超标准补偿被拆迁企业; 2.虚假补偿,虚列评估价; 3.违规用地,预征现象普遍; 4.超批准占用土地; 5.擅自变更土地用途; 6.用地闲置; 7.安置土地申报存在"搭车"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规五、项目招标投标11.应招未招、招标程序不合法合规,围标串标等问题突出1.咨询服务类项目未依法公开招投标; 2.相关人员直接插手工程招投标; 3.应公开而未公开招投标; 4.虚假招标; 5.肢解发包; 6.评标不规范; 7.评标委员会构成不符合要求; 8.串标、评标人擅自更改投标报价; 9.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10.以赞助款、优惠款名义调整中标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投标主管部门加强对招标文件审批和过程管理,实行招标结果终身负责制六、项目合同管理12.合同内容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1.合同签订违背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 2.施工总承包合同条款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投标主管部门加强对合同备案及审查管理 13.未按合同内容执行造成项目资金损失1.以阴阳合同、虚假合同方式套取国有资产; 2.未按规定提留工程履约保证金; 3.违规提前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建设单位加强合同管理,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14.对施工单位等监管不到位1.存在违法转、分包行为; 2.施工单位收取管理费后转至个人账户; 3.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不严; 4.违法出借资质承揽工程; 5.多报工程结算价; 6.设计业务违规发包并转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及监管部门加强对合同执行管理 15.工程质量管理不到位1.工程中使用的主材"质量证明书"伪造; 2.抢工期造成质量问题; 3.桩基施工未达设计要求; 4.进口设备未能提供完整证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质量监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七、项目投资控制16.项目概算、结算管理不到位1.项目"三超"问题; 2.未按规定进行项目结算《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年财政部令第81号)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 17.无依据或违规列支工程费用1.无依据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2.多列支工程成本; 3.应由施工、设计单位承担的费用挤占工程成本; 4.重复计算变更工程量; 5.高签工程材料价格《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八、项目资金来源及使用18.资本金未按规定到位因建设资金未到位,导致部分工程暂缓建设或拖欠工程款《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6号)严格执行项目立项资本金批复规定 19.带资承包施工带资(或者垫资)承包施工《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 20.违规收费和出借挪用建设资金1.违规收费用作工程建设资金; 2.违规出借建设资金给施工单位,挪用建设资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严禁乱收费,建设资金要专款专用 21.未及时清退质量保证金未及时清退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督管理办法及时清退质量保证金 22.项目收入未冲减成本1.试生产期收入未按规定处理; 2.对施工、监理等单位罚款未冲减工程投资; 3.项目存款利息收入未冲减成本《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加强项目财务决算管理与审批九、项目投资绩效23.项目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未达到设计效果1.项目未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 2.部分已建成项目长期空置未发挥效益; 3.项目未发挥作用拆除或转作他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加强项目事后绩效评价,推进问责制度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