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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发现共性问题清单 问题领域问题性质常见问题表现形式主要定性依据产生问题根源建议对策及措施一、资金使用1.挪用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安居工程资金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非安居工程项目。《财政部 住建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第十八条客观上安居工程与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联系密切,主观上当地建设资金筹集困难,因此挤占资金搭车建设。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安居工程实施主体的政策宣贯。监督部门要严格监督问责。二、财税规 费 落 实2.税务、财政等主管部门收取应减免的税收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未按规定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市政基础设施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印花税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因信息不对称,税务、财政等主管部门不知晓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了解保障性安居工程税收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减免政策,导致应减免未减免情况时有发生。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税务、财政等主管部门的信息对接。三、收益管理3.公积金增值收益未上缴财政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未按规定上缴财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三(二)相关单位对安居工程的公积金增值收益未上缴财政的政策不了解。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地方财政及公积金部门的政策宣贯,加大检查力度。三、收益管理4.保障性住房处置收益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租房(含商铺)等出租、出售处置收益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8〕106号)第十二条。相关单位对保障性住房处置收益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政策不了解。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安居工程实施主体的政策宣贯,加大检查力度。四、住房使用5.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违规分配给相关单位用于办公或居住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二十五条1.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主体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不够了解,对保障房的保障性质认识不到位;2.地方确有安排新入职人员、借调人员等的住房需求。建设主管应加大检查力度。四、住房使用6.违规销售或使用保障性住房违规销售保障性住房。《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控制度的通知》(建办保[2014]31号)第三条保障性住房的所有权管理单位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不够了解,对保障房的保障性质认识不到位。建设主管应加大检查力度。五、保障对象不合规7.违规分配公租房超面积配租。各地政府出台的相关细则公租房建设规划与政策制定不衔接。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安居工程实施主体的政策宣贯,在上报安居工程计划时把好入口关。五、保障对象不合规8.未按规定使用公租房配租后空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212号)第二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二十七条未建立相关的惩处机制,导致公租房空占。建设主管应加大检查力度,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定期上报公租房实际入住信息。五、保障对象不合规9.公租房保障对象未按规定退出因家庭收入住房等条件发生变化应退未退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五(一)、(四)年检、季检、月检的审核机制不够完善。建设主管应完善信息核对体制机制,定期核验保障对象信息。五、保障对象不合规10.公租房保障对象不符合保障条件违规将不符合保障资格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十八条1.各地对公租房保障对象的审核条件不统一;2.各地的大数据审核环境有限,部分地区公安、婚姻、住房等信息未对公租房审核部门开放;3.跨区的审核机制未建立,如导致相邻区域夫妻2人重复申请公租房的情况等。建设主管应完善信息核对体制机制,严格把好入口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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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审计发现共性问题清单 问题领域问题性质问题主要表现形式主要定性依据产生问题根源建议对策及措施一、土地资源管理1.耕地保护目标任务未完成1.耕地、基本农田、标准农田实有面积未达到年度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保有目标; 2.耕地占补平衡未完成数量补充和质量提升任务。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占优补优"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1.部分市、县、乡镇政府对耕地保护基本国策认识不足; 2.划定过程中落实规范要求不到位1.严格落实耕地目标考核责任制; 2.加大网格式执法力度 2.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不实未按规定要求划定基本农田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存在将公益林、建筑物等划入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办法》1.审核把关不严; 2.为达到考核数量要求打"擦边球" 3.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管理不规范存在建设占用、发展林果业、养殖、荒芜闲置、抛荒等"非粮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办法》相关条款1.农业用途管制不严; 2.基层管理人员不足 4.土地收储主体不合规土地储备管理机构不符合规定,存在融资平台、开发区、镇街管委会等部门行使储备职权情况。《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土地储备工作职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5.土地收储程序不合规1.未按规定进行土地评估; 2.未按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开展收储工作。《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地方政府重视程度不高 6.收储土地后续管理不规范1.土地收储后长期闲置; 2.未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7.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实施不符合规定1.未按规划确定范围实施; 2.在公益林范围内实施; 3.在坡度25度及以上区域实施; 4.未报批水土保持方案。《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立项审查不严、实施监管不力1.科学编制土地整治规划; 2.强化项目建设管理 8.虚假验收1.出具虚假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 2.项目未竣工提前出具验收文件。《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验收核查不到位加强项目后续管理 9.后期管护不到位验收后管护不到位,存在闲置、抛荒和变更用途等问题。《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10.建设开发未落实相关规划要求1.建设用地总规模突破规划指标; 2.在禁止开发区进行开发建设。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规划管理滞后; 2.管理制度不健全严格按照规划要求确定重大项目规划范围 11.建设用地批而未供已批准建设用地超过2年仍未供地。《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加大存量土地供地率 12.建设用地供而未用已供地未按约定开工时间开发建设。 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 13.土地未批先用未完成审批和供地手续私自开工建设。 加大土地违法巡查和处罚力度 14.土地出让收入使用不合规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公司资本金投入、贷款利息等方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制度落实随意性大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范围安排资金 15.海域使用权证与土地使用证重叠已办理土地使用证地块的海域使用权证未注销。《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部门间缺乏协调及时清理"一物两证"情况二、水资源管理16.未按规定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未按要求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1.管理制度不健全; 2.管理不到位按时完成规划编制 17.未按规定开展水资源论证1.重点专项规划未进行论证; 2.建设项目未开展论证。相关政策文件 严格落实水资源论证制度 18.水资源日常管理不到位1.地表水取水管理不到位; 2.地下水取水未实施许可管理; 3.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 加强取水计划、许可管理 19.水资源费收缴不规范1.违规减免水资源费; 2.未就地缴库; 3.未征收累进加价水资源费。《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严格落实征收管理要求 20.非常规水资源利用不足1.农业灌区取水未办理许可; 2.雨水收集利用未有效推进。《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加大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水平 21.小水电开发影响生态环境存在未经环评、生态环保措施不到位等情况。水电资源开发管理相关规定 严格落实生态流量工程措施三、林业资源管理22.公益林保护目标任务未完成1.实际面积未达要求; 2.被建设占用未及时补足。省级以上公益林建设规模通知1.执法人员不足; 2.部门协调不够严格落实考核要求 23.违规占用生态公益林未经审批用于公路拓宽、土地开发等。《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加大宣传、执法力度 24.松材线虫病防治不力疫情呈现逐年扩散趋势。 科学应对,加强防控四、矿产资源管理25.违规采矿存在越界开采、无证开采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监管不严; 2.履职不到位加强现场检查,依法处罚 26.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不到位废弃矿山未开展生态修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主管部门重视不够制定生态修复计划并实施 27.矿山废料处置不规范未按要求对废矿石进行检测直接外运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严格监管处置五、海洋资源管理28.自然岸线保有量未达指标填海工程造成岸线灭失。上级下达的任务指标1.管理体制不顺; 2.管理缺失严格落实任务要求 29.海洋环境污染监管不到位1.污染物超标直排; 2.环境质量未达标; 3.无证海水养殖面积大; 4.排污口未纳入监测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加强入海排污企业监管六、水污染治理30.污水处理集中设施建设运营不规范1.未完成提标改造; 2.无证排污; 3.设施建设不平衡; 4.农村污水治理不到位。《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1.制度不健全; 2.部门协同不够1.明确时间表; 2.合理规划建设 31.企业污水排放不合规1.处理能力不足; 2.未经审批设置排污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 加强检查处罚力度 32.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不到位1.水功能区未达标; 2.饮用水源保护不力; 3.管理制度不健全; 4.违规占用水域; 5.地下水监测不到位。相关法规条例 加强重点区域治理力度七、土壤污染治理33.土壤污染情况底数不清1.未全面掌握污染情况; 2.未按要求开展用地核查。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等1.管理体制不顺; 2.监管盲区全面摸清土壤污染底数 34.土壤污染管控不到位1.原场地开发利用监管不到位; 2.淤泥未经检测用于农田。《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 加强原场地开发利用监管八、固废污染防治35.工业固体废物监管不到位1.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2.贮存设施不符合要求; 3.管理不规范; 4.运输资质不全; 5.处置能力不足; 6.未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相关法律法规1.多头管理; 2.履职不到位1.源头减量化; 2.资源利用化 36.生活垃圾治理不到位1.制度机制不完善; 2.分类投放管理不到位; 3.运输不规范; 4.处置设施不足; 5.信息系统不融合; 6.资金使用不规范。相关政策文件 1.完善工作机制; 2.加强全过程监管九、大气污染防治37.未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空气质量指标未达标。年度实施计划1.多头管理; 2.政策体系不完善1.发挥领导小组作用; 2.强化监管责任 38.工业废气污染防治工作不足1.达标排放政策不严; 2.园区整治未完成; 3."散乱污"整治不到位; 4.VOCs整治不深入。相关实施方案 1.强化源头治理; 2.完善标准体系 39.资源能源领域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不到位; 2.锅炉淘汰改造不到位。《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40.移动源污染排放控制效果不佳1.重型柴油车监控不到位; 2.排放检测制度未落实; 3.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不到位。相关政策文件 41.建筑施工扬尘管控需加强"7个100%"未落实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2.涉气企业污染物监测管理存在漏洞监测频次及指标不符合要求。相关法律法规 43.财政资金使用及涉气环保税征管有待加强1.资金未及时支付; 2.环保税征缴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十、节能减排44.未完成能源"双控"目标任务能耗指标未达标。目标责任书1.用能需求高; 2.体系不完善严控高能耗项目落地 45.排污权核定工作推进缓慢未建立排污权交易竞价机制。国家指导意见 加快制定实施细则 46.淘汰落后产能和污染隐患企业关停工作不到位1.未进行关停验收; 2.建筑物拆除不到位。 加快推进关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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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社保基金审计发现共性问题清单 问题领域问题性质问题主要表现形式主要定性依据产生问题根源建议对策及措施一、社会保险基金筹集问题1.征收机构未按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1.征收机构未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 2.征收机构违规减免社会保险费; 3.未严格执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规定; 4.征收机构和经办机构违规核销欠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1.企业主缴纳社会保险费意识不强; 2.部分参保个人看重眼前利益; 3.征收机构稽核力量不足; 4.存在权力运行风险。1.加大社会保险法宣传力度; 2.加大稽核力度; 3.加强审计监督。 2.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落实不到位1.地方财政应补助资金未落实; 2.截留滞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1.财政结算不及时; 2.地方财政紧张。1.加强日常管理; 2.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3.未按规定多渠道筹集社保基金1.未按要求从土地出让金收益中提取风险准备金; 2.未按规定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浙江省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第四条、《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1.地方财政紧张; 2.风险意识不强。1.发展地方经济; 2.提高风险意识。二、社会保险基金使用问题4.挤占挪用、截留或违规使用社会保险基金1.劳务派遣公司等单位截留侵占社会保险基金; 2.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部门行政经费等; 3.违规投资运营; 4.基金之间相互挤占; 5.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被套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1.经济利益驱动; 2.财政调剂使用; 3.政策认识不深。1.加强中介机构审核; 2.加强专户管理; 3.加强医保政策宣传。 5.违规向不符合条件对象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或报销费用1.违规向在职、死亡、服刑等人员发放养老待遇; 2.超范围报销医疗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1.信息未共享; 2.业务能力不足。1.加强信息共享; 2.提升审核能力。 6.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1.虚报人数、虚列支出; 2.伪造材料骗取待遇; 3.虚开药品耗材; 4.医养结合机构骗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1.制度漏洞; 2.利益驱动。1.完善制度细则; 2.加强稽核惩处。三、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和管理问题7.基金预决算管理不符合规定1.预算编制调整不规范; 2.基金决算不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六条、《预算法实施条例》1.重视不够; 2.预算不可控。1.加强预算工作宣传; 2.做好基础工作。 8.账户管理不符合规定1.未按规定竞争性存放; 2.收入未纳入财政专户; 3.利率不合规; 4.利息收入未计入基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资金存放管理指导意见》1.利益诱惑; 2.核算不细致。1.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2.规范核算管理。 9.基金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1.未分险种核算; 2.往来款长期挂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1.工作便利; 2.考核导向。1.加强日常核算; 2.改革考核机制。 10.基金投资运营管理不符合规定1.投资范围超限; 2.投资收益未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政策理解不深。加强政策研究落实。四、社会保险政策执行情况11.养老保险未按规定实现应保尽保1.困难群众未参保; 2.特殊群体未参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1.信息掌握不及时; 2.参保意愿不强。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2.加强政策引导。 12.违规办理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或提前退休手续1.违规补缴; 2.违规提前退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等1.政策把握不严; 2.利益驱动。1.加强政策宣传; 2.健全审批管理。 1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相关规定未执行到位1.未实现"七个统一"; 2.政策不统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工作惯性。加大政策执行力度。 14.医疗保险未按规定实现应保尽保、应补贴尽补贴1.困难群众未参保; 2.财政补贴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1.信息不共享; 2.财政困难。1.加强数据共享; 2.确保补贴到位。 15.医药价格改革政策执行不到位1.违规加价销售; 2.乱收费; 3.违规采购。《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等经济利益驱动。1.加强信息系统管理; 2.改革分配办法。 16.结算和支付方式改革推进不到位1.未实现"一站式"结算; 2.支付改革推进不力; 3.拖欠结算款。相关政策文件1.信息化薄弱; 2.利益平衡问题。1.加强信息化建设; 2.推进支付改革。 17.医疗保险制度整合执行不到位1.封闭运行未统筹; 2.重复参保享受待遇。相关政策文件1.历史原因; 2.信息系统不完善。1.加大摸排力度; 2.推进市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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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行政事业审计发现共性问题清单 问题领域问题性质常见问题表现形式主要定性依据建议措施一、预算管理1.预算编制不完整、不全面1.预算编制不完整,收支及结余款未纳入预决算管理; 2.利息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政〔2016〕38号)、《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印发)科学编制年度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精确性,所有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加强预算编制管理,严格按规定完整、全面地编制预算。 2.无预算列支,超预算列支经费1.无预算安排支出; 2.超预算安排支出。《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政〔2016〕38号)、《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印发)严格执行预算,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安排支出;进一步健全预算编制机制。 3.预算执行不规范1.未按照年初预算安排支出; 2.预算执行率低。《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政〔2016〕38号)、《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印发)加强预算管理,科学合理安排项目支出预算,提高预算执行率。二、收支管理4.收支未纳入法定账簿核算管理1.采取收入不入账,挂往来款,未将所有收入纳入预算总盘子; 2.虚列支出等方式将资金转到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加强监管,督促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纳入法定账簿核算;各项收入均应纳入预算管理,各项经济业务纳入法定账簿核算。 5.未及时确认收入未及时确认财政拨款等收入。《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加强收入管理,并及时确认收入。 6.未及时收缴房屋租金1.房租收入未及时、足额收取; 2.收取的房租收入未及时、足额上缴。《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严格执行房租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房租收入及时收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7.支出报销审批不规范1.未建立健全支出报销审批制度; 2.对相关支出报销审批不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加强报销审批管理,据实列支会议、培训费用,附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培训通知及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各消费点的原始票据。 8.列支非本单位费用1.将下属单位费用在本级核算; 2.将非预算单位支出在本单位核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9.向其他单位转嫁费用1.向下属单位转嫁费用; 2.向其他单位转嫁费用。《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严禁党政机关以各种名义向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 10.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项目资金未按规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三、"三公"经费管理11.公务接待管理不规范1.公务接待超标; 2.报销时未按规定附接待对象名单、接待清单、接待公函等。《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公务接待费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禁超标准接待和转嫁费用。 12.公车使用管理不规范1.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 2.保留的公车使用管理不严,未建立用车、加油、维修管理台账; 3.加油卡年底突击充值等。《关于进一步严明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纪律的通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严格执行预算。 13.因公出国(境)管理不规范1.无预算、超预算列支因公出国(境)费用; 2.虚列、转嫁因公出国(境)费用; 3.未经审批持因私护照公费出国(境)等。《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严格执行预算,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严禁摊派或转嫁费用。 14.列支烟酒土特产1.违规在公务接待中列支香烟、酒、礼品等; 2.向下属单位转嫁烟、酒、土特产等支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超标准接待。四、会议培训费管理15.会议费支出管理不规范1.会议费结余在宾馆饭店挂账用于其他消费等; 2.转嫁会议费,向参会单位收取额外费用; 3.在会议费中列支与会议无关费用; 4.会议费中列支考察旅游、纪念品等费用; 5.无预算召开会议,会议费超预算、超标准; 6.在会议费中虚列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召开会议严格执行预算审批和报销控制,严禁套取会议培训费。 16.培训费支出管理不到位1.培训费结余在宾馆饭店挂账消费等; 2.转嫁培训费,向其他单位收取额外费用; 3.在培训费中列支与培训无关的礼品支出、津补贴等其他费用; 4.在培训费中列支考察旅游、纪念品等; 5.无预算举办培训班,培训费超预算、超标准; 6.在培训费中虚列支出。《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严格执行预算,严格审批控制,严禁套取会议培训经费。五、津补贴福利17.福利费计提不规范未按规定标准和时间要求计提福利费。《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应按规定标准提取福利费。 18.未按规定发放津补贴等福利违规列支油卡、电话卡和超市卡、自立名目发放津补贴等。《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 19.违规发放劳务费、奖励费等1.以劳务费等名义发放补贴福利; 2.以各种奖励名目违规发放津补贴等福利。《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津补贴规定。 20.违规兼职取酬1.未经批准在协会兼职并领取报酬; 2.在营利性机构兼任职务并领取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六、资产管理21.资产出租、管理不规范1.未经公开招投标直接对外发包; 2.出租收入没有及时收取; 3.房屋等资产长期闲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22.新增软件资产等资产应增未增固定资产,未入财务账1.固定资产管理不到位,账实不符; 2.新增固定资产未及时入账; 3.固定资产未纳入台账管理; 4.未进行固定资产定期盘点; 5.信息系统建设后未及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应按照规定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并纳入资产账核算。 23.资产处置管理不到位1.固定资产报废未履行报批手续; 2.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未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已经达到报废年限确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七、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24.公款竞争性存放政策执行不到位1.符合条件公款未实行竞争性存放; 2.竞争性存放组织实施不及时; 3.竞争性存放招标不规范; 4.新开账户自行选择开户行或将专户资金转出到未实施竞争性存放的开户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或统一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招标。八、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25.政府采购政策执行不到位1.政府采购未进行招投标; 2.政府采购中存在投标单位陪标嫌疑; 3.拆分项目规避政府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严格实行政府采购。 26.政府购买服务未按规定程序1.未严格执行先有预算再购买服务的规定; 2.合同约定服务期限或实际服务日期早于采购流程日期。《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按照相关规定,认真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27.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或方式不规范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内容与指导目录不符; 2.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依据不充分; 3.有利害关系者参与论证; 4.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未按要求公示。《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应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严格执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特殊程序。 28.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对合同及验收管理不到位1.未签订正式合同或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不合理; 2.未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进行严格验收。《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应严格规范验收程序,按照服务内容认真开展项目验收。 29.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存在违规承接和转分包情况1.部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违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存在转分包情况。《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应结合我省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30.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不到位1.未全面开展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自评; 2.绩效目标未完成。《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应细化量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目标,全面开展绩效评价。九、资金绩效30.预算绩效目标编制不规范1.绩效目标设定不明确; 2.绩效目标缺少量化指标; 3.绩效目标过于笼统。《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学编制项目预算目标,在制定项目绩效目标时应当设定预期产出和预期效果。 31.项目预算绩效不佳1.项目经费执行率低,经费当年结余多; 2.经费历年沉淀量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及时处置财政资金安排项目建设与运维中存在的问题。 32.转移支付资金缺乏绩效管理1.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缺乏日常监督和绩效考核; 2.转移支付资金结转结余未使用。《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后续监管和绩效考核。十、机构编制管理33.机构、编制管理不规范1.长期借用下属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 2.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事业单位; 3.单位重要岗位由编外人员担任; 4.事企融合,人员混岗、经费混用现象突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做到政企、政事分开。十一、下属单位监管34.向下属单位转移收支等1.在下属单位列支机关人员费用、津贴补贴、"三公"经费、会议培训费等; 2.将收入转移到下属单位。《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严格控制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转嫁费用。 35.对下属企业监管不严1.未建立健全对下属单位的考核、管理、审计等制度; 2.下属单位管理混乱,财务核算、资产管理不规范; 3.下属单位在经营中存在较多违规问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加强对下属单位的监管工作,健全内部管理和审计制度。十二、内控制度36.内控制度不规范1.内控制度不健全; 2.制度执行不到位; 3.不相容岗位未分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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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检法系统审计发现共性问题清单 问题领域问题性质常见问题表现形式主要定性依据建议措施一、重大经济事项决策1.决策制度不完善对"三重一大"事项上会决策的制度比较原则和笼统,没有明确上会讨论的内容和标准。《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完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明确重要基建和信息化项目建设、大额资金支出、部门预算编制、固定资产处置、政府采购等重大经济事项应上会,并确定具体经济事项的上会标准。 2.决策制度执行不力或执行不规范1.对于大额资金支出、项目建设等应该由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实际未经集体决策,或变相由部门专题会议决定; 2.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记录不完整、不具体,没有参会人员的签字确认。《关于提高全省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64号)明确各类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范围,并严格执行和做好记录。二、财经纪律的执行3.违规发放福利、津补贴、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1.违规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加班补贴,加班补贴福利化; 2.借差旅名义公款旅游。《关于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人社发〔2018〕40号)、《关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17号)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委"六个严禁"精神;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补贴、奖金和福利;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发放加班补贴。 4.套取资金用于违规支出通过虚列物业费、车辆维修费、会议费支出等形式,套取资金,形成账外资金、资产。《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浙江省委"六个严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不得私设账外账。 5.接受外单位协助办案经费单位或个人接受外单位协助办案经费、奖励经费,如与办案相关的税务、银行、保险、烟草等部门及其它企业提供的经费或物品。《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号)严令禁止索取和接受外单位的协助办案款物。 6."三公"经费管理不规范和支出不合规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烟酒和礼品,会议费、培训费等预算不细化、报销材料不完备,有的未附公务函和接待清单等。《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印发)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省委"六个严禁"等精神。 7.将支出下沉到下属单位或关联企业向下属单位或关联企业摊派费用。《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号)严格预算管理,严禁收支下沉。 8.执行定点印刷、定点修车等制度不严在非定点单位印刷、维修车辆等。各市、县(市、区)定点印刷、定点修车规定严格落实在定点单位印刷、修车等规定。三、业务管理方面9.涉案、非涉案财物管理不规范1.案卷不能完整反映财物情况; 2.涉案款管理不规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2015年印发)设立专门管理部门,落实"管办分离";检查案卷完整性。 10.涉案款管理不规范1.未建立涉案款明细账,涉案款账实不符,或账账不符; 2.涉案款处置不及时,未及时退还当事人或上缴财政。《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高检发〔2015〕6号)严格按涉案款处置规定执行。 11.涉案物品处置不规范1.公安、检察院未按规定将涉案物品随案移送法院; 2.电子产品、车辆处置不及时,导致资产严重缩水。《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高检发〔2010〕9号)公检机关严格落实相关规定,涉案物品随案移送给法院或及时退还当事人;法院与财政联动,及时处置涉案物品。 12.诉讼费、执行款内控管理不够完善1.诉讼费执行款退款内控不够完善,财务控制环节欠缺; 2.票据使用登记核销手续不全。《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法发〔2017〕6号) 13.诉讼费退费不及时1.大量诉讼费应退未退; 2.将应退还胜诉原告的预交诉讼费直接计为应向败诉被告催缴的诉讼费,侵害当事人权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国务院第481号令)、《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财行〔2003〕275号)收取诉讼费时登记账户信息,办结后直接转账退费;将诉讼费及时退还设置为案件办结节点之一。 14.执行款清理处置不及时1.已结案执行案件款项未及时转付; 2.将应属于一般行政开支的费用在执行款中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7〕6号)执行款到账后应在一个月内结算费用通知当事人取款。四、固定资产管理15.特别业务费管理不规范1.将应属于一般行政开支的费用在特别业务费中开支; 2.在特别业务费中违规发放福利。各单位特别业务费管理规定严格按特别业务费管理要求开支。 16.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1.资产数量大,管理松散,普遍存在账账、账实不符; 2.报废不规范,核销不及时; 3.房产车辆等重大资产管理不到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严格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定期盘点。 17.经营性房产出租管理不规范1.经营性房产出租未进入交易平台实行公开交易; 2.出租合同结束后未及时收回房产使用权; 3.对经营性房产的日常监管不到位,未发现承租人转租等违反合同的行为;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收取房租。《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严格按资产出租的相关规定,对经营性房产进行公开招租,同时应严格执行租赁合同内容。 18.与关联企业或下属单位之间资产权属不明晰1.机关与下属单位或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权属不明晰; 2.将本级资产交由下属单位和关联企业管理处置,并隐瞒应属于机关本级的收入。 理顺与下属单位、关联企业的资产权属关系。五、信息化项目管理19.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决策过程不完备不透明近年来公检法系统信息化项目投入非常大,由于专业化程度高,大量信息化项目未经领导班子会议决策,部分项目研究讨论比较原则,对于项目建设的重点环节没有明确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2005年印发)信息化建设属于"三重一大"事项,应由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组织专业力量,成立信息化建设小组,为项目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20.以涉密为由规避公开招标"公检法"信息化项目经常以涉密为理由,采取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方式,存在一定的廉政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开展信息化项目建设,防范廉政风险。 21.招投标管理不规范1.项目先实施后补招标程序; 2.以项目二期、三期形式直接发包,围标串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投标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印发)合理制定项目建设计划,严格落实政府采购制度要求,规范招投标管理。六、基建项目管理22.招投标管理不规范1.以各种理由改变招标方式和招标结果; 2.将与主项目无关的小项目直接发包给主项目承包商; 3.围标串标情况时有发生; 4.通过拆分标段,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的规定。 严格落实招投标法的有关要求,防范廉政风险。 23.建设程序不规范和内控制度执行不严1.实施过程中变更较多; 2.项目建设程序不规范,导致损失浪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省政府第363号令)严格按照招标结果和规范程序进行建设,完善基建项目内部管理制度。七、关联企业管理24.对关联企业的管理不规范关联企业借公检法系统的影响力承揽业务,企业向主管人员送礼品、礼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印发)按照国资管理权限加强管理,禁止直接将系统业务安排给关联企业,需社会化的业务应公开招标。八、社会团体管理25.在下属社会团体违规收费和支出通过单位主管的协会、学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违规向其他单位收取各类款项,违规发放现金、实物、购物卡(券)等福利,开支应由行政账支出的费用。 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委"清费减负"的有关要求,不得通过下属社会团体违规收费;严守财经纪律,不得将下属社会团体作为违规支出的渠道。九、协辅警管理26.协辅警人员数量超标,违规列支协辅警经费协辅警人数超过编办核定数量,在专项业务经费、装备经费或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开支协辅警经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98号)应按编办批复人数使用协辅警,按财政预算安排支出协辅警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