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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乡村振兴审计发现共性问题清单 问题领域问题性质问题主要表现形式主要定性依据产生问题根源建议对策及措施一、"一卡通"惠农补贴1. "一卡通"惠农补贴发放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1.未按规定纳入"一卡通"发放,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平台未有效运用;补贴资金拨付到主管部门和乡镇实体账户、过渡账户发放; 2.一人多卡现象仍较为突出; 3.惠农补贴基础数据不准确,资金发放存在滞留等风险。《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20〕37号)第三条、《关于全面开展乡镇财政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浙财基〔2013〕7号)第三条第(二)、(三)款、《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平台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应用工作的通知》(浙财基〔2014〕31号)第三条第4款各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未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不到位,信息维护不准确不及时。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乡镇财政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完善"一卡通"补贴发放基础数据。^2.违规骗取"一卡通"惠民补贴资金虚报补贴信息、伪造合同协议等方式骗取补贴。《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第二、三条1.审核工作量大、难度高,难以确保所有上报资料的真实可靠; 2.工作人员与他人串通骗补。进一步加强对补贴发放的审核把关,对符合条件的问题线索移送相关部门。^3.审核把关不严,违规发放"一卡通"惠民补贴资金多发、错发、重复发放、超范围发放等导致部分不符合条件人员违规享受惠民补贴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浙财社〔2016〕40号)第二部分第四条、《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省移领办〔2006〕2号)第八条、《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8〕13号)第三条、《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第二、三条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审核把关不严,多部门业务数据共享不充分、不及时。进一步加强对补贴发放的审核把关,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4.截留挪用"一卡通"惠民补贴资金由个人账户代领集体补贴资金,未及时入集体账。《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操作不规范,监管缺位。政府应督促相关部门或个人及时拨付截留资金,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管,规范业务流程。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5.规划不科学,项目建设无法满足实际需求或遭到废弃1.由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主管部门在前期规划设计中注重农户受益率和自然村覆盖率指标,未全面考虑务工、旅游等变化因素,造成设备处理能力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出现污水处理终端水质超标; 2.部分地区农污项目建成后因村庄拆迁、统一纳管、终端破损等原因,导致项目设施废弃,资金浪费。 前期调研不充分,考虑不全面,多部门信息未共享。主管部门应做好充分的前期工作,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因地制宜,合理选址、科学设计。^6.建成后运行管护不到位1.未及时办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移交,影响后期运维; 2.未按要求进行水质检测,未及时修复破损管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运维质量不高。《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建村发〔2015〕511号)第二条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农村生活污水设施出水水质检测与结果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发〔2017〕212号)第三条部分污水处理终端建设质量不达标,导致无法顺利移交给运维主管部门或第三方运维公司。 污水处理设施分布面广、数量多,维护管理资金投入不足,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政府应督促各相关部门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建设、验收、移交工作,建立和完善建后管护机制。三、高标准农田建设7.高标准农田项目选址不合理1.高标准农田建设未选择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2.高标准农田存在"小而散""高标上山"现象,农机作业适宜度不高; 3.选址存在侵占公益林、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等禁止建设区域内的问题; 4.部分高标准农田地块的地面坡度大于25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14)第5条、《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19〕11号)第六条我省部分地区山地多、平原少,可供建设的农田少。生态保护红线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不衔接。政府应督促相关单位依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整治规划,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规划和具体项目的选址工作。^8.高标准农田建设重基础设施,轻土壤改良等耕作层改善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投入主要集中在灌排设施、田间道路等硬件基础设施,少部分涉及土地平整,无客土回填、土壤改良等改善农田耕作层的投入,部分同时进行中低产田改造的项目也是通过改善灌溉条件来提升耕地地力。《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14)第6条耕地地力提升工程是隐性工程,相对较难实施。政府应督促相关部门统筹做好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建设,增加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测土配方等改善农田耕作层、提升耕地地力的投入。^9.高标准农田存在"非粮化""非农化"问题高标准农田用于水产养殖、种植果树苗木、抛荒、建设厂房等情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第八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号)第二条第一款项目建成后,缺乏有效的管护。建立长效的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机制。^10.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工作推进缓慢上图数据不准确,部分项目未上图入库。《国土资源部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15号)第二条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间职能划转未有效衔接,数据标准接口不一致。统一数据标准,督促主管部门及时完整上图入库。^11.部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不达标存在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不达标等情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八条未按设计施工、现场管理不严。政府应督促有关单位抓紧工程整修,确保工程质量。今后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现场监管,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12.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资金使用不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未及时下拨、管护资金闲置等。《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0〕20号)第十六条项目未实施、进度滞后、结算不及时、管护不到位。政府应督促主管部门及时拨付、使用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资金,科学编制各类农田建设项目计划,及时建设、及时结算,落实管护机制,避免资金沉淀闲置。四、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13.部分水厂(水站)水质检测覆盖面不够、检测频次低、检测指标数不够等水质检测覆盖面不足,未定期检测,部分检测指标缺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14号)第二部分、《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落实水质检测责任主体。完善水质检测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14.农村饮用水水质不达标1.检测水样水质合格率偏低; 2.部分单村水站末梢水水质不达标。《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4号)第三十五条建设年份久,水管管道老化,道路施工损坏水管。统筹谋划,切实将管护机制落到实处,确保水源、水质、水量安全有保障。^15.部分水厂(水站)未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或保护不到位1.新增的农村供水站水源地保护点未及时划入保护范围; 2.部分供水站水源地未设置水源保护警示标志。《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4号)第三十条、《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工作不到位。及时组织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16.部分农村饮水工程未配备净化消毒设施或设施未正常运行情况1.饮用水单村供水消毒设施不完善; 2.消毒设备未正常运行。《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五条未按标准建设农村饮水工程,维护不到位。政府应督促相关部门按标准予以整改,加强管护,确保净化消毒设施发挥功效。五、粮食和生猪生产保障17.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存在"非粮化"现象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水果、苗木等,"非粮化"比例较高。《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第五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号)第二条第一、六、七款种植果木、经济作物等收益高于种粮,影响农户种粮积极性。加强政策扶持,保障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调动农户种粮积极性,保护好粮食生产功能区。^18.生猪自给率较低生猪出栏量少,需大量异地调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第二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9〕52号)第二条受环境综合整治的影响,我省部分养猪场被关停拆违。加快推进现有生猪养殖场产能提升,同时积极引进大型现代化养猪场新建项目,进一步增强生猪生产保障能力。^19.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1.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分配不及时;超范围使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 2.农户违规代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778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第三条受我省生猪养殖政策的影响,未及时找到适补对象。 基础工作不扎实,审核把关不严。政府应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审核,加快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政府应督促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审查核实,规范资金发放,确保资金安全。六、乡村产业发展20.部分园区特色产业带动能力不强,一二三产业联动不够1.农产品精加工存在短板; 2.农业龙头企业培育欠缺。《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2015年印发)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浙江省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浙农园办〔2020〕1号)第十三条缺乏有效抓手。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21.项目建成后运行效果不佳,未发挥预期效益1.建成的项目处于空置状态,未实现预期产值和收益; 2.景观农业破损,相关地块空置。 立项不科学或管护不及时、不到位。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认证,加强后期管护。七、村级经济管理22. "三年一轮审"制度执行不到位县(市、区)农经管理部门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村干部任期与离任经济责任、征地补偿款的使用管理、村级工程项目预决算、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或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三资"等问题开展专项审计。《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农经发〔2013〕4号)第二条第(五)款县(市、区)农经管理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职能履行不到位。县(市、区)农经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23.村财务核算不规范补助收入计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未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分年度平均确认收入,长期挂账款项未清理。《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2号)第二条村级财务人员业务能力不足。进一步加强对集体经济的监管,提高基层财务人员财务核算和管理水平。^24.村级经济增收缺乏持续性村集体经济收入来源对财政补助依赖性较大,同时部分村经营收入来源于非持续的一次性收入。 村级集体经济"造血"功能不足。调动各方资源,积极谋划村级经济增收项目。^25.村级经济债务压力加大美丽乡村建设,文化礼堂等公共设施项目投入不断增加的同时也加大了村级债务压力。《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坚决制止新债逐步化解旧债的意见》第四条村级公共设施项目建设任务重,入不敷出。量入为出,合理制定村级投资基建项目计划,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防范村级债务风险。八、涉农财政专项资金使用26.财政资金未及时下拨未按规定时间及时下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管理不到位。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下拨资金。^27.财政资金闲置1.资金闲置两年以上; 2.财政预算以拨作支形成资金结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5〕41号)第四条相关工作未开展,项目建设进度缓慢。对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收回财政统筹安排,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28.涉农财政专项资金违规使用1.财政资金违规挪作他用; 2.虚报数据、对象等冒领涉农资金。《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第一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0〕10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97号)第四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项目主管部门未严格审核把关。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使用。九、涉农项目建设管理29.基本建设程序不到位1.先开工后申领施工许可证; 2.未经报批随意变更; 3.未经批准大幅超概算; 4.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 5.未竣工提前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经办人员履职不到位,管理缺位。加强对项目的审批管理、事中事后管理。^30. 招标程序不规范1. 项目直接委托个人实施; 2. 应公开而未公开标招; 3. 招投标政策违反上位法和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第五条出于地域保护目的或项目属于紧急工程。地方出台政策要严格遵守上位法规定,进一步规范项目招投标管理。^31. 建设过程监管不到位1. 未按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执行造成损失; 2. 违法转分包; 3. 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弄虚作假,多报工程结算价; 4. 工程质量不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条业务单位缺乏专业人员管理。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32. 工作推进缓慢、任务目标未按期完成1. 项目建设进度滞后; 2. 已建成项目长期空置未发挥效益,运营管理不规范; 3. 项目未发挥作用拆除或转作他用。 政策处理、土地指标困难。加强项目前期工作,推进项目建设进度,加强项目运营管理和事后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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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国外援贷款审计发现共性问题清单 问题领域问题性质问题主要表现形式主要定性依据产生问题根源建议对策及措施一、项目质量1.项目质量项目工程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八条负责人员为了个人私利而偷工减料,且缺乏对项目工程质量的常态化监督。加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二、项目安全2.项目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现场施工缺乏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加强施工安全措施防范。三、项目进度3.项目进度缓慢1.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工程;2.项目进度晚于省发展改革委各年度批复的建设时限要求;3.工程进度款结算不及时。省发展改革委等主管部门下达任务的相关文件部门之间沟通不顺畅,政策处理未落实,部分工程量增加,用地规划调整、审批,用地征收等前期工作进展缓慢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加强部门之间沟通,积极争取政策支持。三、项目进度4.项目验收不到位1.项目已正式投入使用,但未办理质量验收、工程档案备案、编制办理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程序工作;2.质量检验与评定人员未签字。《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第三十五条、《水利水电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5.3.2条管理规范意识不强。加强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四、项目管理5.项目管理机制不完善1.项目多头管理; 2.未针对项目建立相关组织机构、人员分工、工程管理、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 法人治理不完善,内控制度不健全。理顺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四、项目管理6.项目资金使用不到位1.项目资金被挪用; 2.进度款支付不符合合同约定; 3.项目合同金额超预算概算金额; 4.预算控制不够严格; 5.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工程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第二十八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第十二条、《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财办国合〔2017〕25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程序规范性意识不强,预算控制能力有待提高。1.严格按照要求落实项目配套资金,组织项目采购,开展项目活动,推进项目进度,监测项目绩效; 2.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四、项目管理7.监理人员管理不到位监理人员在2个以上工程项目从事监理业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住建部公告第35号)第3.1.5条管理规范意识不强。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四、项目管理8.财务会计不规范1.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参与财务管理; 2.报销不及时; 3.费用支付的原始凭证不完整; 4.缺乏项目付款进度对账流程,未设置项目相关大额合同台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二十七条程序规范性意识不强。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明确相关事项的流程与相应岗位人员职责,建立必要的付款审批、合同管理与日常对账等制度。四、项目管理9.项目招投标不到位1.招投标工作早于财政预算批复时间; 2.相关采购未进行招投标。《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以及地方政府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程序规范性意识不强。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程序,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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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发现共性问题清单 问题领域问题性质常见问题表现形式主要定性依据产生问题根源建议对策及措施一、资金使用1.挪用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安居工程资金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非安居工程项目。《财政部 住建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第十八条客观上安居工程与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联系密切,主观上当地建设资金筹集困难,因此挤占资金搭车建设。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安居工程实施主体的政策宣贯。监督部门要严格监督问责。二、财税规 费 落 实2.税务、财政等主管部门收取应减免的税收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未按规定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市政基础设施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印花税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因信息不对称,税务、财政等主管部门不知晓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了解保障性安居工程税收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减免政策,导致应减免未减免情况时有发生。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税务、财政等主管部门的信息对接。三、收益管理3.公积金增值收益未上缴财政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未按规定上缴财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三(二)相关单位对安居工程的公积金增值收益未上缴财政的政策不了解。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地方财政及公积金部门的政策宣贯,加大检查力度。三、收益管理4.保障性住房处置收益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租房(含商铺)等出租、出售处置收益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8〕106号)第十二条。相关单位对保障性住房处置收益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政策不了解。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安居工程实施主体的政策宣贯,加大检查力度。四、住房使用5.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违规分配给相关单位用于办公或居住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二十五条1.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主体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不够了解,对保障房的保障性质认识不到位;2.地方确有安排新入职人员、借调人员等的住房需求。建设主管应加大检查力度。四、住房使用6.违规销售或使用保障性住房违规销售保障性住房。《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控制度的通知》(建办保[2014]31号)第三条保障性住房的所有权管理单位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不够了解,对保障房的保障性质认识不到位。建设主管应加大检查力度。五、保障对象不合规7.违规分配公租房超面积配租。各地政府出台的相关细则公租房建设规划与政策制定不衔接。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安居工程实施主体的政策宣贯,在上报安居工程计划时把好入口关。五、保障对象不合规8.未按规定使用公租房配租后空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212号)第二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二十七条未建立相关的惩处机制,导致公租房空占。建设主管应加大检查力度,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定期上报公租房实际入住信息。五、保障对象不合规9.公租房保障对象未按规定退出因家庭收入住房等条件发生变化应退未退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五(一)、(四)年检、季检、月检的审核机制不够完善。建设主管应完善信息核对体制机制,定期核验保障对象信息。五、保障对象不合规10.公租房保障对象不符合保障条件违规将不符合保障资格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十八条1.各地对公租房保障对象的审核条件不统一;2.各地的大数据审核环境有限,部分地区公安、婚姻、住房等信息未对公租房审核部门开放;3.跨区的审核机制未建立,如导致相邻区域夫妻2人重复申请公租房的情况等。建设主管应完善信息核对体制机制,严格把好入口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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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审计发现共性问题清单 问题领域问题性质问题主要表现形式主要定性依据产生问题根源建议对策及措施一、土地资源管理1.耕地保护目标任务未完成1.耕地、基本农田、标准农田实有面积未达到年度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保有目标; 2.耕地占补平衡未完成数量补充和质量提升任务。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占优补优"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1.部分市、县、乡镇政府对耕地保护基本国策认识不足; 2.划定过程中落实规范要求不到位1.严格落实耕地目标考核责任制; 2.加大网格式执法力度 2.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不实未按规定要求划定基本农田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存在将公益林、建筑物等划入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办法》1.审核把关不严; 2.为达到考核数量要求打"擦边球" 3.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管理不规范存在建设占用、发展林果业、养殖、荒芜闲置、抛荒等"非粮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办法》相关条款1.农业用途管制不严; 2.基层管理人员不足 4.土地收储主体不合规土地储备管理机构不符合规定,存在融资平台、开发区、镇街管委会等部门行使储备职权情况。《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土地储备工作职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5.土地收储程序不合规1.未按规定进行土地评估; 2.未按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开展收储工作。《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地方政府重视程度不高 6.收储土地后续管理不规范1.土地收储后长期闲置; 2.未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7.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实施不符合规定1.未按规划确定范围实施; 2.在公益林范围内实施; 3.在坡度25度及以上区域实施; 4.未报批水土保持方案。《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立项审查不严、实施监管不力1.科学编制土地整治规划; 2.强化项目建设管理 8.虚假验收1.出具虚假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 2.项目未竣工提前出具验收文件。《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验收核查不到位加强项目后续管理 9.后期管护不到位验收后管护不到位,存在闲置、抛荒和变更用途等问题。《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10.建设开发未落实相关规划要求1.建设用地总规模突破规划指标; 2.在禁止开发区进行开发建设。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规划管理滞后; 2.管理制度不健全严格按照规划要求确定重大项目规划范围 11.建设用地批而未供已批准建设用地超过2年仍未供地。《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加大存量土地供地率 12.建设用地供而未用已供地未按约定开工时间开发建设。 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 13.土地未批先用未完成审批和供地手续私自开工建设。 加大土地违法巡查和处罚力度 14.土地出让收入使用不合规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公司资本金投入、贷款利息等方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制度落实随意性大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范围安排资金 15.海域使用权证与土地使用证重叠已办理土地使用证地块的海域使用权证未注销。《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部门间缺乏协调及时清理"一物两证"情况二、水资源管理16.未按规定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未按要求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1.管理制度不健全; 2.管理不到位按时完成规划编制 17.未按规定开展水资源论证1.重点专项规划未进行论证; 2.建设项目未开展论证。相关政策文件 严格落实水资源论证制度 18.水资源日常管理不到位1.地表水取水管理不到位; 2.地下水取水未实施许可管理; 3.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 加强取水计划、许可管理 19.水资源费收缴不规范1.违规减免水资源费; 2.未就地缴库; 3.未征收累进加价水资源费。《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严格落实征收管理要求 20.非常规水资源利用不足1.农业灌区取水未办理许可; 2.雨水收集利用未有效推进。《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加大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水平 21.小水电开发影响生态环境存在未经环评、生态环保措施不到位等情况。水电资源开发管理相关规定 严格落实生态流量工程措施三、林业资源管理22.公益林保护目标任务未完成1.实际面积未达要求; 2.被建设占用未及时补足。省级以上公益林建设规模通知1.执法人员不足; 2.部门协调不够严格落实考核要求 23.违规占用生态公益林未经审批用于公路拓宽、土地开发等。《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加大宣传、执法力度 24.松材线虫病防治不力疫情呈现逐年扩散趋势。 科学应对,加强防控四、矿产资源管理25.违规采矿存在越界开采、无证开采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监管不严; 2.履职不到位加强现场检查,依法处罚 26.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不到位废弃矿山未开展生态修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主管部门重视不够制定生态修复计划并实施 27.矿山废料处置不规范未按要求对废矿石进行检测直接外运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严格监管处置五、海洋资源管理28.自然岸线保有量未达指标填海工程造成岸线灭失。上级下达的任务指标1.管理体制不顺; 2.管理缺失严格落实任务要求 29.海洋环境污染监管不到位1.污染物超标直排; 2.环境质量未达标; 3.无证海水养殖面积大; 4.排污口未纳入监测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加强入海排污企业监管六、水污染治理30.污水处理集中设施建设运营不规范1.未完成提标改造; 2.无证排污; 3.设施建设不平衡; 4.农村污水治理不到位。《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1.制度不健全; 2.部门协同不够1.明确时间表; 2.合理规划建设 31.企业污水排放不合规1.处理能力不足; 2.未经审批设置排污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 加强检查处罚力度 32.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不到位1.水功能区未达标; 2.饮用水源保护不力; 3.管理制度不健全; 4.违规占用水域; 5.地下水监测不到位。相关法规条例 加强重点区域治理力度七、土壤污染治理33.土壤污染情况底数不清1.未全面掌握污染情况; 2.未按要求开展用地核查。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等1.管理体制不顺; 2.监管盲区全面摸清土壤污染底数 34.土壤污染管控不到位1.原场地开发利用监管不到位; 2.淤泥未经检测用于农田。《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 加强原场地开发利用监管八、固废污染防治35.工业固体废物监管不到位1.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2.贮存设施不符合要求; 3.管理不规范; 4.运输资质不全; 5.处置能力不足; 6.未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相关法律法规1.多头管理; 2.履职不到位1.源头减量化; 2.资源利用化 36.生活垃圾治理不到位1.制度机制不完善; 2.分类投放管理不到位; 3.运输不规范; 4.处置设施不足; 5.信息系统不融合; 6.资金使用不规范。相关政策文件 1.完善工作机制; 2.加强全过程监管九、大气污染防治37.未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空气质量指标未达标。年度实施计划1.多头管理; 2.政策体系不完善1.发挥领导小组作用; 2.强化监管责任 38.工业废气污染防治工作不足1.达标排放政策不严; 2.园区整治未完成; 3."散乱污"整治不到位; 4.VOCs整治不深入。相关实施方案 1.强化源头治理; 2.完善标准体系 39.资源能源领域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不到位; 2.锅炉淘汰改造不到位。《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40.移动源污染排放控制效果不佳1.重型柴油车监控不到位; 2.排放检测制度未落实; 3.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不到位。相关政策文件 41.建筑施工扬尘管控需加强"7个100%"未落实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2.涉气企业污染物监测管理存在漏洞监测频次及指标不符合要求。相关法律法规 43.财政资金使用及涉气环保税征管有待加强1.资金未及时支付; 2.环保税征缴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十、节能减排44.未完成能源"双控"目标任务能耗指标未达标。目标责任书1.用能需求高; 2.体系不完善严控高能耗项目落地 45.排污权核定工作推进缓慢未建立排污权交易竞价机制。国家指导意见 加快制定实施细则 46.淘汰落后产能和污染隐患企业关停工作不到位1.未进行关停验收; 2.建筑物拆除不到位。 加快推进关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