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领域 | 问题性质 | 问题主要表现形式 | 主要定性依据 | 产生问题根源 | 建议对策及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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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卡通"惠农补贴 | 1. "一卡通"惠农补贴发放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 1.未按规定纳入"一卡通"发放,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平台未有效运用;补贴资金拨付到主管部门和乡镇实体账户、过渡账户发放; 2.一人多卡现象仍较为突出; 3.惠农补贴基础数据不准确,资金发放存在滞留等风险。 | 《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20〕37号)第三条、《关于全面开展乡镇财政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浙财基〔2013〕7号)第三条第(二)、(三)款、《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平台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应用工作的通知》(浙财基〔2014〕31号)第三条第4款 | 各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未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不到位,信息维护不准确不及时。 | 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乡镇财政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完善"一卡通"补贴发放基础数据。 |
^ | 2.违规骗取"一卡通"惠民补贴资金 | 虚报补贴信息、伪造合同协议等方式骗取补贴。 |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第二、三条 | 1.审核工作量大、难度高,难以确保所有上报资料的真实可靠; 2.工作人员与他人串通骗补。 | 进一步加强对补贴发放的审核把关,对符合条件的问题线索移送相关部门。 |
^ | 3.审核把关不严,违规发放"一卡通"惠民补贴资金 | 多发、错发、重复发放、超范围发放等导致部分不符合条件人员违规享受惠民补贴资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浙财社〔2016〕40号)第二部分第四条、《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省移领办〔2006〕2号)第八条、《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8〕13号)第三条、《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第二、三条 | 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审核把关不严,多部门业务数据共享不充分、不及时。 | 进一步加强对补贴发放的审核把关,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 |
^ | 4.截留挪用"一卡通"惠民补贴资金 | 由个人账户代领集体补贴资金,未及时入集体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 | 操作不规范,监管缺位。 | 政府应督促相关部门或个人及时拨付截留资金,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管,规范业务流程。 |
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 5.规划不科学,项目建设无法满足实际需求或遭到废弃 | 1.由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主管部门在前期规划设计中注重农户受益率和自然村覆盖率指标,未全面考虑务工、旅游等变化因素,造成设备处理能力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出现污水处理终端水质超标; 2.部分地区农污项目建成后因村庄拆迁、统一纳管、终端破损等原因,导致项目设施废弃,资金浪费。 | 前期调研不充分,考虑不全面,多部门信息未共享。 | 主管部门应做好充分的前期工作,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因地制宜,合理选址、科学设计。 | |
^ | 6.建成后运行管护不到位 | 1.未及时办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移交,影响后期运维; 2.未按要求进行水质检测,未及时修复破损管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运维质量不高。 |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建村发〔2015〕511号)第二条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农村生活污水设施出水水质检测与结果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发〔2017〕212号)第三条 | 部分污水处理终端建设质量不达标,导致无法顺利移交给运维主管部门或第三方运维公司。 污水处理设施分布面广、数量多,维护管理资金投入不足,专业技术人员缺乏。 | 政府应督促各相关部门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建设、验收、移交工作,建立和完善建后管护机制。 |
三、高标准农田建设 | 7.高标准农田项目选址不合理 | 1.高标准农田建设未选择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2.高标准农田存在"小而散""高标上山"现象,农机作业适宜度不高; 3.选址存在侵占公益林、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等禁止建设区域内的问题; 4.部分高标准农田地块的地面坡度大于25度。 |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14)第5条、《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田发〔2019〕11号)第六条 | 我省部分地区山地多、平原少,可供建设的农田少。生态保护红线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不衔接。 | 政府应督促相关单位依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整治规划,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规划和具体项目的选址工作。 |
^ | 8.高标准农田建设重基础设施,轻土壤改良等耕作层改善 | 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投入主要集中在灌排设施、田间道路等硬件基础设施,少部分涉及土地平整,无客土回填、土壤改良等改善农田耕作层的投入,部分同时进行中低产田改造的项目也是通过改善灌溉条件来提升耕地地力。 |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14)第6条 | 耕地地力提升工程是隐性工程,相对较难实施。 | 政府应督促相关部门统筹做好高标准农田耕地质量建设,增加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测土配方等改善农田耕作层、提升耕地地力的投入。 |
^ | 9.高标准农田存在"非粮化""非农化"问题 | 高标准农田用于水产养殖、种植果树苗木、抛荒、建设厂房等情形。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第八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号)第二条第一款 | 项目建成后,缺乏有效的管护。 | 建立长效的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机制。 |
^ | 10.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工作推进缓慢 | 上图数据不准确,部分项目未上图入库。 | 《国土资源部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15号)第二条 | 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间职能划转未有效衔接,数据标准接口不一致。 | 统一数据标准,督促主管部门及时完整上图入库。 |
^ | 11.部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不达标 | 存在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不达标等情况。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八条 | 未按设计施工、现场管理不严。 | 政府应督促有关单位抓紧工程整修,确保工程质量。今后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现场监管,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 |
^ | 12.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资金使用不规范 | 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未及时下拨、管护资金闲置等。 |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0〕20号)第十六条 | 项目未实施、进度滞后、结算不及时、管护不到位。 | 政府应督促主管部门及时拨付、使用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资金,科学编制各类农田建设项目计划,及时建设、及时结算,落实管护机制,避免资金沉淀闲置。 |
四、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 | 13.部分水厂(水站)水质检测覆盖面不够、检测频次低、检测指标数不够等 | 水质检测覆盖面不足,未定期检测,部分检测指标缺项。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14号)第二部分、《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未落实水质检测责任主体。 | 完善水质检测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 |
^ | 14.农村饮用水水质不达标 | 1.检测水样水质合格率偏低; 2.部分单村水站末梢水水质不达标。 | 《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4号)第三十五条 | 建设年份久,水管管道老化,道路施工损坏水管。 | 统筹谋划,切实将管护机制落到实处,确保水源、水质、水量安全有保障。 |
^ | 15.部分水厂(水站)未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或保护不到位 | 1.新增的农村供水站水源地保护点未及时划入保护范围; 2.部分供水站水源地未设置水源保护警示标志。 | 《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4号)第三十条、《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工作不到位。 | 及时组织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 |
^ | 16.部分农村饮水工程未配备净化消毒设施或设施未正常运行情况 | 1.饮用水单村供水消毒设施不完善; 2.消毒设备未正常运行。 | 《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五条 | 未按标准建设农村饮水工程,维护不到位。 | 政府应督促相关部门按标准予以整改,加强管护,确保净化消毒设施发挥功效。 |
五、粮食和生猪生产保障 | 17.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存在"非粮化"现象 | 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水果、苗木等,"非粮化"比例较高。 | 《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第五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号)第二条第一、六、七款 | 种植果木、经济作物等收益高于种粮,影响农户种粮积极性。 | 加强政策扶持,保障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调动农户种粮积极性,保护好粮食生产功能区。 |
^ | 18.生猪自给率较低 | 生猪出栏量少,需大量异地调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第二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9〕52号)第二条 | 受环境综合整治的影响,我省部分养猪场被关停拆违。 | 加快推进现有生猪养殖场产能提升,同时积极引进大型现代化养猪场新建项目,进一步增强生猪生产保障能力。 |
^ | 19.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 | 1.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分配不及时;超范围使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 2.农户违规代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778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第三条 | 受我省生猪养殖政策的影响,未及时找到适补对象。 基础工作不扎实,审核把关不严。 | 政府应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审核,加快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政府应督促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审查核实,规范资金发放,确保资金安全。 |
六、乡村产业发展 | 20.部分园区特色产业带动能力不强,一二三产业联动不够 | 1.农产品精加工存在短板; 2.农业龙头企业培育欠缺。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2015年印发)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浙江省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浙农园办〔2020〕1号)第十三条 | 缺乏有效抓手。 | 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 |
^ | 21.项目建成后运行效果不佳,未发挥预期效益 | 1.建成的项目处于空置状态,未实现预期产值和收益; 2.景观农业破损,相关地块空置。 | 立项不科学或管护不及时、不到位。 | 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认证,加强后期管护。 | |
七、村级经济管理 | 22. "三年一轮审"制度执行不到位 | 县(市、区)农经管理部门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村干部任期与离任经济责任、征地补偿款的使用管理、村级工程项目预决算、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或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三资"等问题开展专项审计。 |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农经发〔2013〕4号)第二条第(五)款 | 县(市、区)农经管理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职能履行不到位。 | 县(市、区)农经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 |
^ | 23.村财务核算不规范 | 补助收入计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未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分年度平均确认收入,长期挂账款项未清理。 | 《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2号)第二条 | 村级财务人员业务能力不足。 | 进一步加强对集体经济的监管,提高基层财务人员财务核算和管理水平。 |
^ | 24.村级经济增收缺乏持续性 | 村集体经济收入来源对财政补助依赖性较大,同时部分村经营收入来源于非持续的一次性收入。 | 村级集体经济"造血"功能不足。 | 调动各方资源,积极谋划村级经济增收项目。 | |
^ | 25.村级经济债务压力加大 | 美丽乡村建设,文化礼堂等公共设施项目投入不断增加的同时也加大了村级债务压力。 |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坚决制止新债逐步化解旧债的意见》第四条 | 村级公共设施项目建设任务重,入不敷出。 | 量入为出,合理制定村级投资基建项目计划,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防范村级债务风险。 |
八、涉农财政专项资金使用 | 26.财政资金未及时下拨 | 未按规定时间及时下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 | 管理不到位。 |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下拨资金。 |
^ | 27.财政资金闲置 | 1.资金闲置两年以上; 2.财政预算以拨作支形成资金结余。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5〕41号)第四条 | 相关工作未开展,项目建设进度缓慢。 | 对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收回财政统筹安排,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
^ | 28.涉农财政专项资金违规使用 | 1.财政资金违规挪作他用; 2.虚报数据、对象等冒领涉农资金。 |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第一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0〕10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97号)第四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项目主管部门未严格审核把关。 | 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使用。 |
九、涉农项目建设管理 | 29.基本建设程序不到位 | 1.先开工后申领施工许可证; 2.未经报批随意变更; 3.未经批准大幅超概算; 4.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 5.未竣工提前投入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 经办人员履职不到位,管理缺位。 | 加强对项目的审批管理、事中事后管理。 |
^ | 30. 招标程序不规范 | 1. 项目直接委托个人实施; 2. 应公开而未公开标招; 3. 招投标政策违反上位法和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第五条 | 出于地域保护目的或项目属于紧急工程。 | 地方出台政策要严格遵守上位法规定,进一步规范项目招投标管理。 |
^ | 31. 建设过程监管不到位 | 1. 未按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执行造成损失; 2. 违法转分包; 3. 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弄虚作假,多报工程结算价; 4. 工程质量不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条 | 业务单位缺乏专业人员管理。 | 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 |
^ | 32. 工作推进缓慢、任务目标未按期完成 | 1. 项目建设进度滞后; 2. 已建成项目长期空置未发挥效益,运营管理不规范; 3. 项目未发挥作用拆除或转作他用。 | 政策处理、土地指标困难。 | 加强项目前期工作,推进项目建设进度,加强项目运营管理和事后绩效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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