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领域 | 问题性质 | 常见问题表现形式 | 主要定性依据 | 建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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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经济事项决策 | 1.决策制度不完善 | 对"三重一大"事项上会决策的制度比较原则和笼统,没有明确上会讨论的内容和标准。 |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 完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明确重要基建和信息化项目建设、大额资金支出、部门预算编制、固定资产处置、政府采购等重大经济事项应上会,并确定具体经济事项的上会标准。 |
2.决策制度执行不力或执行不规范 | 1.对于大额资金支出、项目建设等应该由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实际未经集体决策,或变相由部门专题会议决定; 2.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记录不完整、不具体,没有参会人员的签字确认。 | 《关于提高全省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64号) | 明确各类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范围,并严格执行和做好记录。 | |
二、财经纪律的执行 | 3.违规发放福利、津补贴、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 | 1.违规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加班补贴,加班补贴福利化; 2.借差旅名义公款旅游。 | 《关于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人社发〔2018〕40号)、《关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17号) |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委"六个严禁"精神;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补贴、奖金和福利;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发放加班补贴。 |
4.套取资金用于违规支出 | 通过虚列物业费、车辆维修费、会议费支出等形式,套取资金,形成账外资金、资产。 | 《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浙江省委"六个严禁" |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不得私设账外账。 | |
5.接受外单位协助办案经费 | 单位或个人接受外单位协助办案经费、奖励经费,如与办案相关的税务、银行、保险、烟草等部门及其它企业提供的经费或物品。 | 《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号) | 严令禁止索取和接受外单位的协助办案款物。 | |
6."三公"经费管理不规范和支出不合规 | 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烟酒和礼品,会议费、培训费等预算不细化、报销材料不完备,有的未附公务函和接待清单等。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印发) |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省委"六个严禁"等精神。 | |
7.将支出下沉到下属单位或关联企业 | 向下属单位或关联企业摊派费用。 | 《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号) | 严格预算管理,严禁收支下沉。 | |
8.执行定点印刷、定点修车等制度不严 | 在非定点单位印刷、维修车辆等。 | 各市、县(市、区)定点印刷、定点修车规定 | 严格落实在定点单位印刷、修车等规定。 | |
三、业务管理方面 | 9.涉案、非涉案财物管理不规范 | 1.案卷不能完整反映财物情况; 2.涉案款管理不规范。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2015年印发) | 设立专门管理部门,落实"管办分离";检查案卷完整性。 |
10.涉案款管理不规范 | 1.未建立涉案款明细账,涉案款账实不符,或账账不符; 2.涉案款处置不及时,未及时退还当事人或上缴财政。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高检发〔2015〕6号) | 严格按涉案款处置规定执行。 | |
11.涉案物品处置不规范 | 1.公安、检察院未按规定将涉案物品随案移送法院; 2.电子产品、车辆处置不及时,导致资产严重缩水。 |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高检发〔2010〕9号) | 公检机关严格落实相关规定,涉案物品随案移送给法院或及时退还当事人;法院与财政联动,及时处置涉案物品。 | |
12.诉讼费、执行款内控管理不够完善 | 1.诉讼费执行款退款内控不够完善,财务控制环节欠缺; 2.票据使用登记核销手续不全。 | 《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法发〔2017〕6号) | ||
13.诉讼费退费不及时 | 1.大量诉讼费应退未退; 2.将应退还胜诉原告的预交诉讼费直接计为应向败诉被告催缴的诉讼费,侵害当事人权益。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国务院第481号令)、《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财行〔2003〕275号) | 收取诉讼费时登记账户信息,办结后直接转账退费;将诉讼费及时退还设置为案件办结节点之一。 | |
14.执行款清理处置不及时 | 1.已结案执行案件款项未及时转付; 2.将应属于一般行政开支的费用在执行款中开支。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7〕6号) | 执行款到账后应在一个月内结算费用通知当事人取款。 | |
四、固定资产管理 | 15.特别业务费管理不规范 | 1.将应属于一般行政开支的费用在特别业务费中开支; 2.在特别业务费中违规发放福利。 | 各单位特别业务费管理规定 | 严格按特别业务费管理要求开支。 |
16.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 | 1.资产数量大,管理松散,普遍存在账账、账实不符; 2.报废不规范,核销不及时; 3.房产车辆等重大资产管理不到位。 |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 | 严格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定期盘点。 | |
17.经营性房产出租管理不规范 | 1.经营性房产出租未进入交易平台实行公开交易; 2.出租合同结束后未及时收回房产使用权; 3.对经营性房产的日常监管不到位,未发现承租人转租等违反合同的行为;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收取房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严格按资产出租的相关规定,对经营性房产进行公开招租,同时应严格执行租赁合同内容。 | |
18.与关联企业或下属单位之间资产权属不明晰 | 1.机关与下属单位或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权属不明晰; 2.将本级资产交由下属单位和关联企业管理处置,并隐瞒应属于机关本级的收入。 | 理顺与下属单位、关联企业的资产权属关系。 | ||
五、信息化项目管理 | 19.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决策过程不完备不透明 | 近年来公检法系统信息化项目投入非常大,由于专业化程度高,大量信息化项目未经领导班子会议决策,部分项目研究讨论比较原则,对于项目建设的重点环节没有明确要求。 |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2005年印发) | 信息化建设属于"三重一大"事项,应由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组织专业力量,成立信息化建设小组,为项目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
20.以涉密为由规避公开招标 | "公检法"信息化项目经常以涉密为理由,采取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方式,存在一定的廉政风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开展信息化项目建设,防范廉政风险。 | |
21.招投标管理不规范 | 1.项目先实施后补招标程序; 2.以项目二期、三期形式直接发包,围标串标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投标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印发) | 合理制定项目建设计划,严格落实政府采购制度要求,规范招投标管理。 | |
六、基建项目管理 | 22.招投标管理不规范 | 1.以各种理由改变招标方式和招标结果; 2.将与主项目无关的小项目直接发包给主项目承包商; 3.围标串标情况时有发生; 4.通过拆分标段,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的规定。 | 严格落实招投标法的有关要求,防范廉政风险。 | |
23.建设程序不规范和内控制度执行不严 | 1.实施过程中变更较多; 2.项目建设程序不规范,导致损失浪费。 |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省政府第363号令) | 严格按照招标结果和规范程序进行建设,完善基建项目内部管理制度。 | |
七、关联企业管理 | 24.对关联企业的管理不规范 | 关联企业借公检法系统的影响力承揽业务,企业向主管人员送礼品、礼卡。 |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印发) | 按照国资管理权限加强管理,禁止直接将系统业务安排给关联企业,需社会化的业务应公开招标。 |
八、社会团体管理 | 25.在下属社会团体违规收费和支出 | 通过单位主管的协会、学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违规向其他单位收取各类款项,违规发放现金、实物、购物卡(券)等福利,开支应由行政账支出的费用。 | 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委"清费减负"的有关要求,不得通过下属社会团体违规收费;严守财经纪律,不得将下属社会团体作为违规支出的渠道。 | |
九、协辅警管理 | 26.协辅警人员数量超标,违规列支协辅警经费 | 协辅警人数超过编办核定数量,在专项业务经费、装备经费或下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开支协辅警经费。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98号) | 应按编办批复人数使用协辅警,按财政预算安排支出协辅警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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