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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发现共性问题清单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发现共性问题清单

richfan
6年前发布
问题领域问题性质常见问题表现形式主要定性依据建议措施
一、信贷业务1.违规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1.向不具备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
2.贷款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全;
3.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不符合规定。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有关规定。
2.违规向政府提供融资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通过贷款、理财、同业投资等业务形式向土地储备中心、政府融资平台、超范围购买服务项目、政府担保承诺项目提供融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政府债务的各项规定。
3.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1.未在规定时间内收集业务相关的增值税发票;
2.所附增值税发票为假票;
3.所附增值税发票开具后作废。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出具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尽职核查业务真实性。
4.违规开展贴现业务1.同一机构短时间内自开自贴承兑汇票;
2.贴现资金充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3.贴现所附增值税发票为假票或废票;
4.贴现资金回流开票人;
5.对特定贴现人不设授信上限;
6.给予特定贴现人与其业务规模不匹配的巨额授信。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票据贴现业务时应审核贸易背景,不得以贴现形式与票据中介变相开展再转贴业务。
5.客户未统一授信1.各分支机构对同一客户分头授信;
2.对同一客户贷款、贴现、承兑、担保、信用证、资管等按业务部门分散授信;
3.对本外币分割授信。
《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银发〔1999〕3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同一客户应统一授信。
6.集团客户授信管理不到位1.未将关联客户纳入集团客户统一授信范围;
2.单一集团客户实际授信余额超出银行净资本额15%。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10年银监会第4号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银监会指引开展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工作。
7.抵押物的评估和登记费用违规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承担了贷款申请后的抵押品评估和抵押登记费用。《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8.个人贷款管理不到位1.个人贷款业务将贷前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2.个人按揭贷款首付款资金来源非自有资金;
3.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用途设定不合规;
4.套用个人住房贷款品种发放个人消费和经营性贷款。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银监会第2号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规范管理个人贷款。
9.资产质量反映不准确1.未按规定进行五级分类;
2.逾期90天未计入不良;
3.虚假转让不良资产;
4.贷款重组后半年内违规上调五级分类;
5.通过转贷续贷掩盖不良。
中国银保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真实性、及时性、重要性、审慎性原则准确划分贷款风险档次。
10.贷款受理与调查不到位1.受理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贷款;
2.贷前对客户提供的资料未进行实地调查;
3.征信查询不符合规定;
4.企业信用评级不符合规定;
5.变相提高押品估值或延后办理抵押手续,导致风险悬空。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如实报告授信调查情况。
11.信贷风险评价与审批不到位1.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查不严;
2.未实施审贷分离;
3.超越审批权限、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
4.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
《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防止借款人骗取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要求。
12.贷后管理不到位1.贷后检查不力或未及时发现贷款用途与借款合同不符;
2.对借款人经营状况、负面舆情等影响贷款质量的因素,未定期开展持续跟踪监测和实地调查;
3.未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开展定期重估和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7〕16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做好贷后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二、资管业务13.理财产品期限错配,通过资金池互相交易理财产品均采取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资金池模式运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中国银保监会第6号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资管新规一系列文件要求运营资管业务。
14.资管业务与自营业务违规调剂资金1.自营账户与理财产品之间相互拆借资金;
2.自营账户与理财产品通过第三方拆借资金。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运营资管业务时应将自营业务与代客理财业务严格分离。
15.资管业务与自营业务调剂收益1.自营账户与理财产品之间偏离公允价格相互交易或以其他形式调剂收益;
2.不同理财产品账户之间偏离公允价格相互交易或以其他形式调剂收益。
《进一步强化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12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运营资管业务时应规范运作。
16.违规为理财产品投资标的提供担保银行自身或以自营业务资产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承诺。《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运营资管业务时不得为非保本理财产品提供保本承诺。
17.理财资金违规投向限制性领域面向一般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新股申购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银监会第2号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运营资管业务时应严格资金运用方向。
18.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1.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与所投资资产类别的风险不匹配;
2.理财产品实际风险等级与购买产品的客户风险评级不匹配。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银监会第5号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销售理财产品和运营资管业务时应严格做到客户评级和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
三、同业业务19.通过同业业务违规为其他金融机构调节监管指标向其他银行吸收存款,再根据对方指令购买指定资产的方式,为他行提供通道,以协助其调节监管指标,同时做大自身存款规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6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穿透性"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准确进行会计核算、风险计量并足额计提资本。
20.利用虚假债券交易调节利润1.偏离公允价格向交易对手卖出债券并于同日或数日内买回;
2.偏离公允价格向交易对手卖出债券并于同日或数日内通过第三方买回;
3.通过平价交易将债券在交易户、持有到期户、可供出售户之间调节。
《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29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券投资应准确分类和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准确进行会计核算。
21.利用虚假票据交易调节头寸1.月末、季末、半年末、年末等关键时点前后买回或通过第三方买回;
2.卖断票据后向交易对手持续提供票据质押融资。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真实性原则。
四、国际业务22.业务办理不到位1.付款人分类管理类别不准确;
2.为企业办理禁止办理的业务类型。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规范国际业务受理、准入等方面的管理。
23.付汇管理不到位1.B类企业付汇未审核有效商业单据,并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2.C类企业付汇未凭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并通过监测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规范付汇审核、电子数据核查等方面的管理。
24.收汇管理不到位1.贸易项下收汇款未及时入待核查账户;
2.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时,未对B类企业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3.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时,未对C类企业是否凭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并通过监测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规范收汇入账、结汇及电子数据核查等方面的管理。
五、信用卡业务25.收单商户管理不到位1.未建立收单商户管理制度和商户准入资质条件并有效执行;
2.在拓展新收单商户前未进行现场调查,核实身份信息;
3.对收单商户信息、POS机具、日常交易监控等日常管理的异常信息未及时核实处理。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号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规范对收单商户的日常管理。
26.催收外包管理不到位1.单纯按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方式支付催收外包佣金;
2.未对催收外包机构定期检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44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规范对委外催收机构及催收行为的管理。
六、内控管理27.员工违规兼职1.员工参股设立企业;
2.员工违规担任企业高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57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开展员工兼职情况检查。
28.重要影响岗位延期支付绩效薪酬比例未达监管要求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不含高管),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比例尚未完全按照不低于40%的要求计提。《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银监发〔2010〕14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检查员工绩效薪酬递延支付管理情况。
29.薪酬费用化将部分薪酬以营销费用、差旅费等形式由员工报销使用,如:
1.以会议费名义套取包干经费;
2.以购买商业预付卡用于营销的名义购买发票套取资金;
3.以客户营销名义购买商业预付卡用于职工福利;
4.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电商平台或专业"皮包"公司以各类购买服务的名义套取资金,实际未享受任何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真实核算员工薪酬收入。
30.岗位分离不相容岗位未分离。《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规范员工岗位设置。
31.授权管理1.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授权;
2.转授权、再转授权时超出上级授予的权限和允许转授权、再转权的范围。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规范授权管理。
©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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